要約承諾是什么意思
要約承諾是什么意思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撤回的,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因為確定了承諾期限,也就是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限,即意味著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復。也就是說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法律推定要約人默示放棄了撤銷權。如“請按要求在三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天內答復”、“三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于規定了承諾期限。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為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兩個方面。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即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法律對要約人所加的這種義務,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也允許要約人撤回、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在理論上又稱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是指受要約人于要約發生法律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要約人即使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應通知其是否承諾,受要約人也不受約束,除非雙方有預先約定,如不通知,則視為以默示方式承諾。承諾的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一、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出合同(要約):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3、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二、承諾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并在規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2、不得附條件;3、受要約人拒絕、期滿未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4、如果承諾生效同時合同成立。
三、要約和承諾都可撤回1、撤回通知在要約或承諾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或要約人之前;2、或與要約或承諾同時到達。
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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