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上述法律條文表明了兩個要點。1.合同的形式不限于書面,可以是雙方口頭訂立的,也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也就是題主所提到的以微信為載體也是可以的)2.合同的成立是以受要約人承諾時即生效(該點涉及題主所提的效力問題)。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是單方承諾的話,比如承諾贈送一套房,是無法訴履行的。
首先,這個是證據。如果是通過微信傳過來的圖片或者文件,那么屬于書證;如果是微信的聊天記錄,那么屬于電子證據。
其次,單純有這個還是不夠的,還需要付款的記錄,以及證明發微信的人就是付款記錄中借款的人。
所以,不要問什么什么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而是要問這些東西能否作為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存在何種事實或者法律關系。
是指“微信聊天記錄”嗎?
如果是的話,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摘取)
可見,網上聊天記錄是可以歸入證據中的電子數據這一類的。
根據實習的經歷,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會經過公證,幾乎都是以截圖形式呈現的。如果對方沒有足夠充分的相反證據推翻,那么是可以被采用的。
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旨在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均屬于電子數據。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