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行為
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行為
很多人被公司兩個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條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說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會紙上談兵的書蟲,根本不懂實際的企業和公司是怎么經營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公司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的。而所謂的一方拿個用于購房,按婚姻法,婚后購房同樣的夫妻共有屬性。這樣一來,互相并不矛盾。無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錢,變成共有的房產。
如果說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須是有受害方舉證責任。這個事件里有所謂的受害方嗎?只要這個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罪名。
另外,必須保證挪用的錢,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轉移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使如此,債權人也只能追訴公司的法人責任。無權替這家公司去起訴它某個股東。
如果說這個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矛盾的話。那么可能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兩口子打離婚官司,才可能必須分割清楚。
正常情況下,老公會起訴自己老婆掏了他兜里的錢?
所以只要沒有實際的受侵害方舉證,民不舉官不究,也就無罪可言,更談不上什么刑責。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東時,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東利益時。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這個問題不過就是一個旁觀的吃瓜群眾,替人家兩口子操沒影兒的閑心罷了。夫妻的錢怎么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有的人腦補的太多了,扯出來一些什么稅務問題。我更習慣命題作文,題目里既然沒提及任何稅務問題,那么就只能假定已經足額完稅。
回答問題還是應該圍繞提問去回答的好。腦補的,引申的。只能話題越扯越遠。最后跑題了,零分不及格。所以那些想探討稅法,公司法問題的,建議你單獨開個法律帖。
公司個人財產混同認定是很模糊的,在實踐中是很難認定的,一般是作相對不嚴謹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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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風險: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通常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清償,公司股東僅在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即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起訴公司要求其償還債務,公司如果資不抵債,即使進入破產程序,也不能因為公司的債務而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如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則存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刑事風險:
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同,股東在刑法上甚至涉嫌職務侵占及挪用資金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大多是使用個人賬戶收支公司經營款項,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發生在一人公司,或者家族企業的比較多
法律上股東應該按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完成出資,出資登記在公司名下。日常公司款項使用公司銀行賬號收支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法證明自己財產和公司財產獨立的,對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題目交代的并不清楚到底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公司之間財產混同,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個別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既然是財產混同了,那么其必然存在共同的特性,簡單來說如下:
所謂財產混同也就是說公司的股東破壞了公司有限責任的紅線,導致公司的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之間的分界線模糊甚至不存在,那么套用“揭開公司的面紗”的原理,原來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是指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只在其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這個原則適用的前提是股東和公司的財產分界明確,沒有混同。既然現在被破壞那么股東個人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超越其認繳的出資范圍承擔責任。
而財產混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股東并未遵守財務的相關規定,將公司的財產挪作個人財富進行處分,例如我們常見的股東從公司賬戶借支款項但并未出具任何股東會決議或者正常的財務憑證;例如股東以個人賬戶收取本屬于公司的款項,而且事后并未將該部分款項返還給公司;還有我們常見的股東未經股東會決議直接處分公司的財產然后款項歸其個人所有。
這些都足以證明股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其所有的原則和出發點就是股東在沒有合法程序以及合理的財務制度支持下就單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財產,實際上也間接侵害了公司對外債權人的權益。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容易導致公司股東個人刑事法律風險與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為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則為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公司法》對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股東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股東為1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時,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或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具體規定。
二、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公司股東隨意挪用公司資金。例如股東私人與家庭消費時動用公司資金;反過來,當公司在購買貨物、償還債務時使用股東個人資金,但不管怎么樣,股東與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間的借款手續。
——為了公司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有意減少公司利潤。公司資產常常由股東個人無償使用;或者指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規定,隨意支取公司資金個人使用。
——公司通過銀行或者社會渠道融資,但公司僅使用部分資金,其他部分資金則由股東個人使用,或者被股東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東同時成立多個公司企業,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同在一起辦公,資產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將盈利企業利潤分攤到其他企業,達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目的。
三、關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
如果發生公司債權人起訴公司與股東個人,要求股東個人與公司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情況下,到底是原告承擔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呢,還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呢?
其實,《公司法》已經明確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1人獨資有限公司在此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股東承擔。那對于股東2-50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很明顯,《公司法》第64條規定同樣適用2-50人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的舉證責任承擔。因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不可能比股東個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情況,因此由股東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完全應該的。
四、如何證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相互獨立性(即不存在財產混同)
——通過公司制定的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來證明。公司成立后經營過程中制定了大量財務管理制度,如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流動資產管理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貨管理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是區分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制度基礎。
——通過公司日常經營交易中的各項票證來證明。票證是反映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資金往來行為的憑證,能夠很好的證明公司日常經營行為獨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發生混同,會從各種票據、憑證中反映出來。
——通過公司日常稅務資料完整性來證明。公司的稅務資料包含了公司報稅完稅情況,如果公司的各項納稅情況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狀態,說明公司的資產狀況比較真實,不存在混同或轉移行為。
——通過公司日常交易業務來證明。如果公司業務經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那么必然會通過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送貨單據等表現出來。如果能證明公司業務生產量基本與這些單據記載相符合,那么可以說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沒有發生混同現象。
——通過公司聘請專業會計審計來證明。聘請一家審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編制出審計報告,既是對公司平時財務管理活動是否合規的一次檢驗,也是對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混同的自證清白。
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屬于公司人格混同的主要形式,出現人格混同可以解開公司面紗,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行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