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無效和撤銷的區別
公司的無效和撤銷的區別
答:轍銷是指轍銷你銷售經營資格的意思,無效是指你的東西已經過期沒有審驗的意思。這就是他們的區別。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所謂可撤銷合同又稱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例如,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4、55條對此做出規定。嚴格的說,可撤銷合同并不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的情況下,而單方面的通過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含義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人必須要通過提起撤銷合同之訴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的。這里,首先涉及到撤銷對象的確定問題。在德國法中,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注:參見沈達明、梁仁潔:《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頁。)可見,撤銷的對象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其他許多大陸法國家也通常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疇。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歸入可撤銷的合同范圍,這就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主要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從廣義上來說,意思表示不真實也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也是違法的,但從狹義上來說,意思表示不真實畢竟不同于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在這一點上,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是有區別的。
所謂無效與可撤銷的競合是指某項民事行為既符合無效的要件又符合可撤銷的要件。在發生這種競合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其法律效果?即該行為同時符合可撤銷和無效的構成要件,是否可以發生雙重的法律效果呢?換句話說,原告能否對一個無效的合同行使撤銷權?對于此問題,許多學者認為,應為無效的行為,且是當然無效的行為,債權人只須主張無效而不能行使撤銷權。史尚寬先生認為,債務人之行為自始無效或嗣后失其效力時,債權人無行使撤銷權之余地。無效之行為不得為撤銷之標的,蓋無效之行為無撤銷之必要。(注: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頁。)債權人欲保全其債權,應先主張債務人和受益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然后依債權人代位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債務人之財產。對于這個問題,德國民法上素有所謂的”雙重效果學說”之爭。”無效行為可撤銷”起源于由TheodorKipp在其發表于Martitz紀念文集上一篇有名的論文中提出的”法律上雙重效果”(Doppelwirkungen im Rec ht)理論。其基本認識是:基于一個特定原因事實所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妨害基于另一個原因事實所生的效果。他認為,必須對法律效果所具有的規范意義有透徹的認識,始能保障其合理的結果,并符合一個真正的以正確前提作為出發點的法律思維邏輯。并舉幾個典型案例證明無效行為之撤銷具有實益。繼而提出,法律效果屬于規范世界,旨在合理規范社會共同生活,不能以物質世界的觀點視之。在規范世界里,法律為達到其妥適的規范目的,對于先后發生的不同社會生活事實賦予同一的法律效果,實不足驚奇。(注:參見Kipp,Vber Doppelwirkwnger im Recht,insbesonder über die konkurrenz von Nichtigkeit und Anfechtbarkeit:Festchrift Martift Martitz(1911)S.211ff 轉引自王澤鑒:《法學上之發現》,載于《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7頁。)受該學說的影響,也有學者認為,當事人之間惡意通謀,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不僅可以主張無效,而且也可以行使撤銷權,而請求撤銷該惡意通謀行為。(注:[日]勝本正晃:《債權總論》,第341頁,轉引自吳博文:《合同法中表見代理與債的保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第178頁。)
我認為,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下承認”無效行為可撤銷”并不妥當。第一,所謂無效,是指法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永久無效,因此不存在得否撤銷的問題,否則會導致邏輯上混亂。第二,兩者法律效果基本相同,都使合同法律效力消滅,殊無并存的必要。第三,無效的合同一般都具有違法性,不存在可履行性,如果承認”無效行為可撤銷”,當事人如果不行使撤銷權,豈非意味著該無效合同對當事人有拘束力,該違法合同可以履行?第四,合同無效為絕對無效,我國法律不存在相對無效制度,因此任何人都得以主張該合同無效,即使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法院也應當依職權進行審查,主動宣告該合同無效。這樣,對于無效合同的撤銷權實質上沒有意義,反而會導致法律體系構建和法條適用上的混亂。第五,即便是在承認雙重效果學說的條件下,關于無效行為再次被撤銷時,其效果怎樣,學者間也有不同觀點。是就無效之效果或撤銷之效果二者之一選擇性地加以主張,還是在兩種排除效力規范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法律地位,(注:[日]四宮和夫:《日本民法總則》(中譯本),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19頁。)不無爭議。
雖然法律上不允許對無效行為的撤銷,但在事實上并不排除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向法院起訴的選擇余地。我認為,當事人對二者的選擇實際上只是一個舉證和訴訟請求選擇的問題。因為對于一個無效與可撤銷競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欲主張其行為無效,必須在訴訟中就無效的原因舉證證明,但如果很難證明無效的因素,則不妨以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撤銷該行為,當事人這種事實上的選擇也未嘗不可。在實踐中,主要表現在合同保全的撤銷權和合同無效發生競合的情況下,例如,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了移轉財產,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的合同,如果債權人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通謀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人則可依據合同法第52條”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一旦法院宣告該行為無效以后債權人就不能夠根據保全制度的規定再行使撤銷權,因為一旦被宣告無效,也沒有必要撤銷該行為。如果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被判定為無效,則債權人也可以再行使撤銷權,以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在實踐中,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與撤銷權的行使可能會存在著競合的情況,即對于一些第三人以惡意串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情形,也可能同時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因為撤銷權行使的一個要件是,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合同所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已經或將要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有效的債權,使其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而這一行為也可以做另一種的理解,即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了債權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做這種雙重理解,就必然使得第三人面臨一個選擇適用問題,債權人究竟應該適用合同無效制度還是通過撤銷權制度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商標無效和商標撤銷是兩個概念,商標無效是指商標自始不具有商標的效力,通常是由于商標在注冊之初因違反商標法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或用欺騙和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的,商標被認定無效。商標如果被無效宣告,那么商標從申請之日開始就不被法律保護,該商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商標撤銷是指原本有效的注冊商標因為使用不當或超過商標使用期限而造成的無效。商標無效是注冊時的原因造成的,而商標撤銷通常是后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無效后能否再注冊一次?那要看商標無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為商標到了續展期沒有續展造成的商標無效,或者是因為商標被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商標可以重新注冊,但是重新注冊不一定能夠注冊成功,因為商標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近似商標的阻礙。 所以,商標不是注冊成功之后就大功告成了,是需要進行后續管理的。建議注冊商標的企業找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例如行之商標代理機構來進行商標的后續管理或咨詢應當注意的情形,可以避免很多問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的無效和撤銷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