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企業法區別
公司法企業法區別
股東和合伙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承擔的責任不同合伙制企業中,每一個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股東(入股人)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而股東適用“公司法”。第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伙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第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伙制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伙制企業中,合伙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可以從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出發來看這個問題:
企業這個概念的范圍要比公司包含的范圍廣得多.
公司,單由名稱來看,在我國只有名稱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樣的才是公司,從本質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個獨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正常情況下,即使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資產范圍內得至清償,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資人(股東)承擔公司資產不足清償的債務.
而所有如公司、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等等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都是企業。
其中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公司的企業,他們不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他們的債務不僅僅要由該企業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如果該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還要由投資者繼續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與企業法的區別如下:
1、投資主體區別: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伙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合伙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2、組織形式和范圍的區別: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
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伙等。
3、資金制度區別:
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企業法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于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一、合伙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說合伙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于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F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合伙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伙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伙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冊資本制度,它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于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伙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么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里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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