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標準
先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26條是這么規定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那么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樣的呢?
法律規定是已經提供勞動的,單位仍然要給報酬,如果單位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還要賠償損失,然而一般來說拿到損失賠償都很難。
另外,部分地方把單位造成的合同無效當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來處理,還能拿到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存在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五項、第39條第五項以及第46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下面幾種情況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會造成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關于報酬方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