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程序區別
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程序區別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歸并為一個公司或者說創設一個新公司的行為。
1.公司合并的種類:
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行為。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行為。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
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如何辦理登記企業法人分立是指一個企業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并為一個企業法人或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擔。企業法人的遷移是指企業法人的住所的變更。企業在同一登記注冊管轄區域內遷移,作為一般性的住所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企業法人住所遷至另一個登記管轄區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韋喜律師為您解答:
1.公司合并、分立的含義
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并,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于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并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度;①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并;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并。②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采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并;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么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并、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②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于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
2.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兩種方式。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所謂新設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原先公司同時歸于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看,公司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并為多數。
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發生比較大的變動。《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見,公司合并將產生以下三種效果:①公司解散,即合并后不復存在的公司歸于解散。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解散不同于通常所指的解散,它無須通過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資格即歸于消滅。②公司變更,公司合并后繼續存在的公司,在吸納了其他公司后,雖不改變原公司法人資格,但公司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公司章程和登記事項的變更。③公司設立,新設合并后產生的公司,與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資產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組織上的管理等關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創立,將按規定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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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二、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三、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四、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 此與公司合并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五、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公告及債務清償程序:第一,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二,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基本上可以這樣去看:
公司解散是公司停止經營、退出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實行“先解散后清算”的機制。公司解散后,非因合并、分立事由,都要經過清算程序,因此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據《公司法》180條規定,公司因為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因該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通過清算,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
清算是破產清算的上位概念,包含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又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自行清算沒有債權人和法院的參與,而強制清算是法院根據債權人或股東申請,按法律的規定確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如果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此時如果是非破產清算就要轉為破產清算程序,由法院依據《破產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清算程序結束后,公司才能辦理注銷登記,辦理完畢注銷登記后,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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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B企業,即是說合并雙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權,A能夠對B的生產經營作出決策,但B仍然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2.吸收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凈資產,并將B的資產、負債全部并入自己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B企業法人資格消失。3.新設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C企業,即使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冊建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
公司分立的程序基于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而不同。
新設分立相當于注銷原公司,成立兩個新公司,故需要先行清算程序,然后按照公司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派生分立相當于大魚生小魚,原公司不注銷,設立一個新公司,但是因原公司資產發生縮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新公司按照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對于債權債務兩者是一樣的,即在分立之前,原公司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債權協議的,可以就債務承擔約定由其中一個公司承擔,若無法達成的,由分立后的兩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就效力問題,若存在非法轉移資產、虛假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變更文件的,屬于法定可撤銷情形,股東或者被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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