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嚴禁帶資承包
國家嚴禁帶資承包
帶資承包,是指有資金實力的企業通過投入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或其他資金用于建設項目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雙方的資金支付關系在合同中明示,并約定建設單位正式撥款的階段或時期,以及所墊資金的償還形式。只要雙方意思明確,就是一種正當而合理合法的合同關系,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與正常商業往來墊付貨款性質完全相同,比如像國內建筑市場也是采取這種方式。最近幾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筑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也有一些建筑業企業以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同時由于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宏觀調控,防止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維護建筑市場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視同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不適用本通知。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筑業企業墊款施工。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嚴禁帶資承包。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審批部門要把好工程建設項目審核關,不得批準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各商業銀行要據實出具項目開工前的項目資金存款證明;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進行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時要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三、對于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建設單位進行查處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建設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其報建手續,對該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該單位新建項目給予制約;對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抽逃資金的,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資金撥付。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制度,對于違反規定的企業,給予相應處罰。對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工程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依法進行查處。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授信審查和貸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利用銀行貸款帶資承包政府投資項目。對違反約定的,應限期追回銀行信貸資金,并通過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向其他銀行通報,各銀行不得再對該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處罰。四、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五、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是否使用帶資承包進行建設情況進行稽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承建該項目的建筑業企業,都有權向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舉報。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一下,等于是提一下醒。
一,承包地種樹是否行得通?
承包地,通常指耕地,林地、草地、牧地等土地。在農村里這是屬于農村集體土地,個人是沒有所有權的,只有承包使用權。對于承包的耕地等保護地,這是屬于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肯定是不允許隨意的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所以在這里自己需要明確一下,這塊地以前是干什么用的?如果是耕地,而你用來種樹了,那后面這些樹肯定是會要被砍掉的,而且你還會被處罰并要求恢復土地到之前耕地的情況。
二,種樹后的后續問題。
據了解,現在個人種植的樹木都是不允許隨便砍伐的了。這就是涉及到一個環保問題,現在所有樹木,包括竹子的砍伐都需要一個砍伐證。如果沒有這個證而自己隨意的砍了樹,當地的林業管理部門是有權對你進行處罰的,即便是你自己種的樹。
所以,在此問題上還是需要認清上面兩個問題。是耕地就不要想著去種樹,這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別的土地使用用途用于種樹,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有關部門或者是科室。如果可以種樹,肯定需要后續辦理砍伐證,這個不得不提前考慮好。否則種了不讓砍,那就是白投資了。
個人意見供參考。
水庫一般都是國有或集體所有,多是5、60年代所建,由于在我國水庫的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和收益權是可以分離的,因此,許多水庫以國有或集體的名義承包出去,承包人具有水庫的管理權,經營權,收益權。但不包括水庫的所有權,更不可能有水庫的處置權。
由于土地下放政策日久,這個“集體所有制”的涵義在年輕一代中概念較為模糊,更多表現為不理解。多會認為水庫是祖輩自帶干糧一鋤頭一鋤頭挖出來的,一背兜一背兜填出來的,甚至有的人為此獻出了生命,自己也打小就長期在水庫釣魚,從來沒人過問。一些數十年未干過的水庫,里面魚類豐富,且個體較大,是休閑垂釣的好場所。
但自被承包后,村民不見有任何收益,但卻連魚也不能釣了,水也不能隨意放來滲田了,須經過允許才行。且承包人雖多數養殖鰱鳙魚,但多連水庫中的原塘魚也同時下網捕撈,且不會準釣魚,因此全國承包水庫者和水庫周邊村民常常關系緊張,甚至發生不少打架斗毆事件。
有的水庫承包人相對要開明點,準許釣魚,但不準釣他養的魚種。
因此出現了兩種情況,一是承包人強勢,絕不允許釣魚,連原塘魚也不行,外邊請人管束甚至毆打在水庫的釣魚人。二是村民強勢,強行釣取庫魚尤其是其中養殖的魚。承包人不干涉釣魚,釣魚人也不釣取承包人養殖魚的理想狀況極少有。
關于合不合法,其中牽涉到承包合同,個中緣由一言難盡,釣魚愛好者去釣之前最好先問個清楚,了解明白,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見若多釣友對最后一段存疑,忍不住再來補充幾句。
承包人和甲方簽訂承包合同的時候,有的合同會寫明原塘魚如何處置,準不準許當地村民釣魚,如準,有些什么要求等等條款,有的承包合同就沒寫有這些條款。但是不論寫與沒寫,釣魚人都是不知道的。這個不能去猜,所以要先打聽清楚。
就筆者水庫釣魚所見過的情況,遇見過好幾種。有的水庫直接不準釣,承包人只準他親戚朋友釣,可能釣友會見別人釣能行,我釣就不行的情況。有的水庫準許釣鯽魚,不準釣其它魚。有的水庫準釣魚,不誰釣承包人養殖的魚。有的水庫準釣,一天收費三十,五十,一百,承包人養的魚有的要求要放回有的不要求放回。有的水庫無人承包,但當地人要收垃圾衛生費。有的水庫吃飯得在他那兒吃才行,不在他那兒吃在其他人家吃就不準釣。
所以說一言難盡,您還遇見過什么情況的?
首先,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筑業企業墊款施工。根據此定義,帶資承包者是建筑業企業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資者或項目法人。
其次,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即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
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即實施市場化或者準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
明確了這三個定義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聯合發文制止的帶資承包行為,針對的是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順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之間的關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范圍和領域。根據政府和社會不同的職能、項目的不同屬性,項目的投資資金分別來自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彼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義和概念中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隸屬于由政府承擔的、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內項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以及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項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設的項目,則屬于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項目,與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有本質上的差別。
帶資承包易引發投資失控
《通知》嚴令禁止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出現帶資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此禁令的意義和作用在于:防止宏觀投資失控,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規模。根據政府和社會(市場)的合理分工,不同屬性的項目分別由政府和社會資金承擔投資,二者共同形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構成。如果帶資承包方式在大范圍內出現,則會造成投資規模的失控,導致宏觀調控的困難加大。規范和治理建筑市場,防止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中的三個基本制度,建筑市場的規范依靠的是嚴格執行相關的制度和規章,在合理的游戲規則下確保各個投資主體的合法利益。
帶資承包的建設方式,以帶資承包作為先決條件進入建筑市場,違背了市場公平的原則,導致不公平競爭,同時破壞了建筑市場的游戲規則,也損害了其它守法企業的權益。
防止政府行為失控和腐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帶資承包方式源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需求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發達地區政府行為不規范,追求所謂的“政績”也好,急于加快發展也好,總是存在強烈的投資擴張沖動,在財政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資行為也就不可避免。而熱衷于帶資承包的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往往采取不正當手段來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在此情況下,暗箱操作無法避免,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另外,政府行為的失控,還體現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現了某種利益交換,相關部門很難正常履行政府對社會、企業、工程項目的管理職能。防止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帶資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資金供應的不穩定性,而且該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足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現象。
按照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項目法人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才能進行項目建設。在政府投資項目帶資承包方式中,建筑業企業為政府墊付項目建設資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逐年贖回,表面上不存在問題,即政府在當期使用了墊資企業的資金,而用預期的財政收入作為贖回的保證。
但如前所述,以帶資承包作為條件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本身就是不規范的行為,通常不會嚴格遵守相關的建設程序和規則,同時政府的盲目沖動也隱含著資金供應不足的風險。
因此,在帶資承包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資金供應鏈的斷裂,輕則項目建設無法繼續,重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務院重點清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對采用帶資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還有一個嚴重的隱患,就是寅吃卯糧,后續的發展將無以為繼,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現大的波動和社會動蕩。在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擔其債務的償還,以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將打亂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軌跡,從而給整個國家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很多人會發現,現在基本上干工程的,沒有說哪一個工程不分包好幾層的。而很多比較大的企業也喜歡把很多的工作分包給一些外包公司,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很多農民工朋友們在很多的崗位上明明和人家正式工的工作是一樣的,甚至干的還要更多,但是薪酬待遇方面卻要少很多,說白了就是同工不同酬,原因就是人家是正式工,而你只是一個合同工。
之所以現在很多大型企業都喜歡把一些工作轉包出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①公司自己干成本太高。很多大企業自己正式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都是非常高的,就以我們熟知的中國移動來說,里面正式工的工資加福利隨便一年10萬多,如果任何工作都讓自己內部員工去干的話,這還得要招收很多的正式員工。而很多項目利潤是非常薄的,所以如果使用自己正式員工來干的話,很明顯非常劃不來,那么通過把這些活外包出去,一個正式工一年的工資福利可以養活三四個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員,很明顯可以減少自己日常的開支成本。
②提高工作效率。這些大型的企業,尤其是國企都要嚴格遵循國家的勞務報酬規定,比如說法定雙休等職工福利,還要繳納五險一金等這些員工社會保險。這樣一來分包出去的勞務派遣人員很有可能只用給買三險,而且不用管周末雙休和法定節假日,更不用擔心每天只工作8個小時這樣的工作時長。這么一說的話相信很多朋友都能夠明白了,利用勞務派遣的方式,這些企業能夠在干事上面更有效率。
③方便管理。一般大型企業的員工,因為公司比較穩定,所以一旦進入很難出來,實際上這樣的企業工作效率并不高,而且因為員工福利優越,基本上相當于鐵飯碗,很多員工并不好管理,而且這些企業里面往往充斥著各種關系利益。如果外包出去的通過勞務派遣的工人的話,這樣的工人要方便管理很多,可以說是指哪打哪。
從目前的勞動法來看,這種大型企業勞務外包的方式并不違反任何法律,但是從本質上來講,相當于是鉆了法律的空子。而且對于勞務派遣的這些員工來說,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反而養肥的是這些企業里面的正式員工,也不符合我們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此這種現象在將來必定得到改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國家嚴禁帶資承包“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