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于緩刑的規定
刑訴法關于緩刑的規定
緩刑,全稱為緩期執行,其不是一種量刑制度,而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即:刑罰宣告后,不立即執行,而是給予一段時間的考驗期。如果被告人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判處的刑期就不再執行。簡而言之吧,就是刑罰中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
緩刑可以分為兩大類: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執行;死刑的緩期二年執行。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期執行,通過社區矯正的方式進行考驗。成功通過考驗期后,不再執行原刑期,視為原刑期已經執行完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地點在監獄,考驗期內如果不存在情節嚴重的故意犯罪,兩年之后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因此簡單的說,緩刑就是給犯罪分子一個不實際執行的機會,但這個機會要經過考驗的,如果考驗通過即不在執行,如果考研通過繼續執行。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驗條件為: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條件為: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本人早年干過相關工作,我來簡單地談一下題主提出的問題。
先說結論:在體制內工作的人,一旦被判緩刑,絕大多數情況下被開除公職,還何來的提干部之說呢,做夢去吧。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要真正弄清楚干部究竟是指什么人?
可以肯定地說:所謂的干部,是很早以前使用的一個詞匯。在黨政不分、企事不分、政企不分的時代里,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工勤人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領導成員。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制建沒的不斷健全,在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先后出臺,人員管理走上精細化、法制化軌道。目前所謂的干部,主要指黨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其余任何工作人員都不能稱之為干部。
可就現實情況來說,這樣說顯然有點武斷,還讓好多人思想上想不通。這就涉及到企業干部問題。大致來說,有兩個來源:一類是原來的國有企業干部,如廠長、經理、科長等,本質上是企業管理人員;另一類是國家機構改革、管理體制調整形成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原來是政府部門,如化學工業部、鐵道部被撤銷,人員被分流到中石油、中石化、中鐵總公司等大型國企,其工作人員由公務員變成了企業職工,但可能延續原來的待遇和級別,以及管理方式;二、原來是事業單位,由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被成建制地轉為企業,所有人員也成了企業職工。其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稱之為企業干部。以上三種類型,各有其歷史沿革和成因,也可以稱為企業干部。但嚴格地按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來說,都不能稱為干部。
二、判緩刑又是指什么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其刑罰有五種主刑,分別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附加刑,分別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般情況下,所謂的緩刑,嚴格地說,應稱為宣告緩刑,只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之一的,才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宣告緩刑實際上有兩種: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緩刑。而緩刑的實質:是不到監獄去服刑,而是由公安機關就近監督執行刑期。
但無論哪一種,其行為己經構成了犯罪,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本人肯定是犯罪分子。這是根本的前提。
三、判緩刑的干部的政務處分是什么?
具體地說,可以分兩種情況:
1、當本人為公務員時,一律開除公職。國務院發布的、從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也就是說: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任何人,法律上禁止錄用為公務員。很清楚的是:曾經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任何人,不可能被錄用或重新錄用為公務員。毫無疑問: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的任何人,不可能成為一名公務員。不是公務員身份、還有犯罪前科的人,要直接提撥為公務員,想也別想了。這條路就被徹底堵死了。
2、當本人為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時。從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判了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刑事處罰為拘役+緩刑時,可以按照具體的犯罪情節,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這三種處分的任何一種。當刑事處罰為有期徒刑+緩刑時,則必須開除公職。
也就是說:判了緩刑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只有當其刑事處罰為拘役+緩刑時,才有可能保住公職人員的身份。至于說不具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的其他人,并且還有犯罪前科,還要提干,想都別想了。任何的公職人員崗位上,絕對不會提撥一個曾經的犯罪分子。這是確定無疑的事情。
掃黑除惡期間,就連曾有犯罪記錄的村兩委負責人,也被一律消除、撤換了。
3、如果本人在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職工,企業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本人直接失業。要重新錄用為企業職工,想一下曾經的犯罪記錄和錄用時的資格審查,幾乎是一件不大可能的事情。
四、回答題主的問題:判緩刑的人以后還能提干部嗎?
最后我大致地概括一下:1、公務員被判處緩刑,一律開除公職;要重新錄用為公務員,絕無可能。2、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一般情況下也是開除公職;要重新錄用,絕無可能。只有當刑罰為拘役+緩刑時,才有可能保留公職身份,從此夾著尾巴混到退休。還想著提撥為干部身份,千萬別想了,世上人非常多,為什么要提撥一個有犯罪記錄的人呢?黨委組織部是干什么的呢?3、企業職工被判緩刑,也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讓其徹底失業。要被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重新錄用,幾乎沒有可能。當然私營企業怎么做,一般也沒人干預。
總之一句話:在目前情況下,只要是因為犯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不要說什么提拔為干部,就連找一份與體制多少有一點兒關系、條件稍微好一點的工作,幾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至于以后提拔為干部什么的目標,也只能等著下輩子去努力了,這輩子肯定沒有什么希望,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325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所以根據刑訴法上訴不加刑原則以及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釋規定,你說的那個緩刑不會改判,但是二審法院還是會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因此開庭的話,未上訴的被告可能還會傳喚出庭。3、以上只有檢察院未抗訴的除外,如果檢察院抗訴了,法院是可以對被告加刑的。
依我之見:一審宣告緩刑,依法應當庭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如果一審刑事案件法院對于被告人適用了緩刑,為什么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法院應當庭釋放并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呢?原因就在于‘’上訴不加重刑罰‘’司法原則在一審法院判決中的體現,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即使原告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二審除外),二審法院審理后只要對一審判決的罪名確認丶法律適用予以認可,就只能‘’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而維持‘’原判‘’就包括緩刑的適用。從法理邏輯上看,而緩刑的適用,就是一審判決確定被告人一定刑種和刑期‘’有條件的暫不執行‘’,那么,一審法院當庭宣告被告人緩刑當庭釋放被告人并改為取保候審在法理邏輯上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一百三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一審法院宣告適用緩刑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庭釋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訴法關于緩刑的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