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謠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傳謠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謠言的刑事處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制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網絡傳授謠言的,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的罪名,具體構成什么罪名,依據謠言的類型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網絡謠言的傳播,是誰的責任?謠言?當然是始作俑者的責任,如果,謠言危害了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危害了當事人的名譽和生命安全,那么就要追究管理網絡的責任!
自媒體的作者算不算新聞從業者呢?我認為不算。
在自媒體作者中,不論是圖文作者,還是音視頻作者,不一定都是從事新聞報道的。
比如有的作者主要是寫詩歌,有的作者主要是寫散文,有的作者主要是拍攝創意短視頻,都不屬于新聞報道范疇。
因此,這些作者就不是新聞從業者。我認為,把自媒體作者看作自由職業者更合適。
當然自媒體作者中,也有不少寫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的,但是都不是專業的新聞從業者。即便專業的新聞從業者,一旦注冊了自媒體賬號,也未必從事新聞報道,即便從事新聞報道,也不是代表哪一家媒體說話的,而是只代表其個人,也不是新聞從業者。
自媒體作者如果造謠,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這是一個無需回答的問題。因為無論是新聞從業者,還是自媒體作者,只要是所發的作品事實虛假,只要是造謠,在一定范圍內產生了社會危害,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郁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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