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不入賬違反何規定
收入不入賬違反何規定
第一個問題:
(1)出納張某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違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出納張某兼記日記賬、各種明細賬和會計檔案的保管違反《會計法》第三十七條 會計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出納張某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下,將收到的下腳料銷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賬,以便負責人日常應酬。違反《會計法》私設小金庫的規定。
(4)該負責人遂以工作需要為由,將會計主管王某調離會計工作崗位違反《會計法》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5)該負責人另外聘用一名應屆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生擔任會計主管人員,違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擔任單位會計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6)由于該會計主管人員經驗不足使得該單位會計管理混亂,會計處理方法隨意改變,違反《會計法》第十八條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二個問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2)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沒設置出納日記賬違反了《會計法》,按照《會計法》規定,單位必須依法設置賬薄,并保證其真實、完整。違反本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計法》相關規定: 1、《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2、《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情況實施監督。 3、《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會計法和財務制度,嚴重的要受到嚴懲,甚至判刑。
收入不入賬屬于偷稅,如果金額和比例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是偷稅罪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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