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找不到被告就讓我撤訴
法官找不到被告就讓我撤訴
欠別人的錢不給,手機也不接,短信也不回,并且拒收法院的傳票。這是標準的想賴債的表現,明顯是想用拖延的戰術對抗債權人。
對于這樣的人,當事人是非常無奈的,法院送達找不到本人,也是很費勁的。但是就因為找不到本人,要求當事人撤訴,這也是沒有道理的。
當事人的起訴是原告的權利,撤訴也是當事人的權力,不能因為無法送達當事人法律文書就讓原告撤訴。
事實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
如果原告起訴后,無法送達給被告法律文書。那么首先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對方拒收郵件,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將法律文書送到被告人家中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非要交給被告人本人。
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不知道具體住址在哪?電話也不接,最后實在不行的話,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即在報紙或者有關媒體上發出公告,公告期滿60日后即視為送達。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據來,也就是要求提供對方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這樣做就有一定的難度了,有些當事人是無法取得該證明的。
所以,對于那些老賴,不用那么客氣。只要有郵局的退件證明就可以了,然后就公告送達,并及時作出判決。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你說的情況沒那么簡單,因為現在法院的送達方式多樣性,除了法律原來規定的直接 郵寄 留置 公告等方式外,現在還可以電話 一年內用過的訴訟地址等,所以你得到法院看看是否給你有效的送達,如果有你只有重新立案,如果沒有你可以依法窮盡法律程序。
作為一個已經工作十多年的法律人,曾經有一段時間曾經專門研究過送達的問題。剛好抽空回答下你的問題。
你的意思應該是原告和法院都找不到被告。
首先說答案:不是只有找到被告才能完成送達,還有很多方式可以完成送達。
一、送達的方式
送達的方式有以下7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
7.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后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上面的送達方式適用優先度一般按從上到下遞減。
二、常用的送達方式及適用條件
上面的送達方式經常適用的主要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直接送達就是找到被告進行送達。郵寄送達需要了解被告的地址信息。公告送達需要窮盡送達方式或者明知被告下落不明。
三、找不到被告如何送達
現在找不到被告,直接送達肯定無法進行,只能采取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兩種方式。
1.郵寄送達,需要確定其相應的地址。
如何獲取相應的地址呢?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最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2.公告送達
第一種公告送達的條件是窮盡前面的送達方式,這種要求比較高。
所以一般可以選擇第二種方式來確定公告送達,就是先證明被告下落不明。
如何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第一種方式是由被告所在社區、村委會出具證明其下落不明。第二種方式,由法院工作人員對被告的家人,比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制作筆錄,如果這些人都說找不到被告,那當然可以進行公告送達了。
相信看了上面的說明,你已經知道怎么向被告送達了吧?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小常識,讀點法律小故事。
原告可以選擇撤訴(待發現被告后再起訴),也可以選擇繼續起訴。
如果選擇繼續起訴,原告要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由法院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民訴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 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間借貸開庭的時候法官突然讓原告撤訴是怎么回事?
這種事情雖然不多,但是司法實踐中也是能遇到的。
法官要求原告撤訴,一般是建議原告撤訴。并且法官往往會說明撤訴的理由。
撤訴的原因,多數是法官估計這場訴訟進行下去對于原告而言沒有什么意義。
比如:
1、原告的訴訟得不到法律支持。
常見的如原告的借貸是不合法的(如在賭桌上借出的賭債)。
2、訴訟時效過了,被告很可能抗辯。
例如欠款事實成立,但是距離約定的付款時間已經過去多年,原告從來沒有主張過自己的權利。
3、原告缺乏支持自己主張的有力證據。
如原告訴被告歸還借款一百萬,只有一張模糊不清的借條,無其他證據。
4、原告不適格,也就是原告沒有資格提出訴訟。
例如被告欠原告兒子的貨款,本來應當原告的兒子主張權利,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其父沒有資格向被告主張權利。
5、被告不適格。
也就是選錯了被告。例如單位欠原告的貨款,原告將單位負責人當成被告。
6、法官懷疑是虛假訴訟。
例如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一起債務,意圖通過法院的判決轉移財產規避他人執行。
7、可能牽扯套路貸或非吸案件。
例如原告在法院已經訴訟幾十起,案情都差不多,涉嫌套路貸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搞不好要坐牢的,所以法官干脆建議,撤訴得了,不然的話下一步法院移交刑事庭處理,得不償失。
等等。
當然了,法官只是建議原告撤訴,是否撤訴,決定權在原告手里。多數情況下,法官建議撤訴的案子,如果原告執意不撤訴,最后的結果是敗訴,或起訴被駁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訴的,訴訟費減半收取。當事人可以在撤訴完成后憑法官的簽單到退費窗口退還自己的一半訴訟費。
補充:后邊有一個大律師,說是別人都不懂,僅僅他知道真正的原因是法官因為結案率的問題要求撤訴。法官要求撤訴一般是開庭前私下提出的,開庭了再為了年底結案率要求撤訴豈不離譜?
申請法院進行公告送達。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官找不到被告就讓我撤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