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
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
1、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教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解決或補償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為:司法救濟 、行政救濟 、社會救濟三種。
2、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教師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教師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3、行政救濟是指教師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教師提供物質幫助。
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 (1)監察救濟。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于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于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復議救濟。復議救濟相對于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后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法條內容就是救濟啊,想問清楚那么你要先寫清楚案情!
政治救濟又叫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其途徑有兩種:1.行政機關救濟 2.司法機關救濟。
屬于行政救濟途徑:向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救濟——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求起行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司法機關救濟——行政賠償、行政訴訟。
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解決。所謂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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