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fanw1、停止侵害2、排除防礙3、消除危險4、反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類。行政處罰具體方式包括有: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形式刑事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1、停止侵害,侵權人要立即停止對原告的權利侵害;2、排除妨礙,侵權人要立即停止對原告的行為或物件妨礙;4、返還財產,侵權人應立即歸還原告人的財產;5、恢復原狀,侵權人要將破壞的財物恢復成原貌;6、修理、重做、更換,侵權人將損壞的物件進行修理、重做還有更換;7、賠償損失,侵權人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8、支付違約金,侵權人賠償違約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人對原告進行名譽損毀必須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原告的名譽;10、賠禮道歉,侵權人向原告當面賠禮道歉;11、以上10條每條都能單獨適用,如果存在多種民事侵權的,多條條款同時適用;1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還會依據民事侵權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判侵權人罰款和拘留的處罰。
如果將“經濟責任”理解為涉及金錢等財產賠償的責任,那么民事責任是當然包含經濟責任的?!睹穹倓t》第179條(《民法典》第179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p>
其中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明顯涉及金錢等財產賠償,屬于所謂的經濟責任,“恢復原狀”“繼續履行”“懲罰性賠償”很多情況下也會涉及金錢等財物,也或多或少會涉及經濟責任。因而,可以說,此種意義上的經濟責任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說是最主要的部分。
此外,更深一步來看,從責任救濟對象是財產損失還是非財產損失的角度可將民事責任方式區分為財產型、精神型、綜合型。按照這一劃分標準,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等,屬于財產型責任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等,屬于精神型責任方式;而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等則屬于綜合型責任方式。下面具體來看一下這幾種方式:
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人在其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占時,或者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時請求返還而適用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返還財產所指的財產,一般應理解為特定物,因此,原物存在是適用這一責任方式的前提條件。關于返還財產責任的性質,理論上存在爭議。返還原物請求權作為物權保護方法,是一種物權請求權,但侵權責任法亦將返還財產作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予以規定,從這個角度理解,似乎應認為侵害他人財產所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我們認為,民法總則對民事責任的規定,涵蓋了各種性質的民事責任,是延續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專門予以列舉規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僅據此來判斷返還財產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恢復原狀:權利人在財產遭受損壞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責任人予以恢復,以使被損壞的物恢復被侵害前的狀態。從恢復原狀的含義上看,可以將其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其中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財產恢復之前狀態。而廣義的恢復原狀,則還包含了金錢賠償在內。由于我國法律同時規定了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因此應對恢復原狀作狹義上的理解。在適用恢復原狀責任時,需要考量的是,恢復原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復原狀明顯成本過高或者可以通過賠償損失等責任方式替代時,則應當排除這一責任形式的適用。
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通過法院強制其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廣義的繼續履行概念包含合同正常履行狀態下的“履行”和遭遇履行障礙后的“履行”兩重含義。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與作為合同正常履行相比,在時間上具有補救性,在手段上具有強制性,在評價上具有否定性和懲戒性。合同法第107條將繼續履行作為與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相并列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予以規定,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原則上可以選擇請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責任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責任人向權利人給予損失賠償,是適用最為廣泛和普遍的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賠償損失所針對的損失,不僅僅限于有形的財產損失,諸如精神損失等損失形態,也屬于賠償損失的范疇之內。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其性質上看仍是對合同守約方所受損失的賠償,因此違約金支付責任與賠償損失責任的請求權基礎相同。所不同的是,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預先約定的,而且違約金可以具有擔保合同履行以及對違約方給予懲罰的功能,因此也有觀點認為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
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指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的賠償,除了與通常意義上的損失賠償同樣具有損失填補功能外,它還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既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亦可以適用于違約責任。通過對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的加害人施加懲罰性賠償責任,使加害人承擔高于因加害行為所獲收益的加害成本,不僅對救濟被害人具有現實意義,對預防同樣類型損害的發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責任人承擔這一加重的損失賠償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與其他民事活動一樣,工程建設中的民事責任有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合同責任除上述法律法規外,包括合同違約責任在內,都可以依照合同的具體約定處理。而其中的賠償損失當然也包括精神賠償,但精神傷害賠償是針對自然人而言的,工程建設中的糾紛通常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受損主體不是自然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名譽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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