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房改房、公管房及經濟適用房等所用土地都屬于劃撥性質。
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開發商賣的商品房就是屬于出讓性質。
劃撥和出讓具有以下不同:
(1)取得的代價不同:
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須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無償取得。但是如果該土地被劃撥簽存在拆遷、安置等情況的,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則承擔補償安置的費用;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使用年限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有期限限制,如工業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50年,商業用地最高為40年,居住用地最高為70年。
(3)經營活動的限制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限制自用,未經政府批準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聯營、聯建等經營活動;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讓、抵押等經營活動。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時補償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取得途徑給予適當的補償;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根據土地使用證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京平KUN)
答: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
1、兩者在拆遷補償最主要的區別是:出讓地補償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劃撥地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2、具體解釋如下:房地產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地上建筑物的價值,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權價值。因此,在房屋拆遷時,出讓地原則上要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劃撥地,因為土地是無償取得的,拆遷時,土地價值基本不會考慮,因此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擴展資料:國有劃撥是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政府劃撥該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直接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而國有出讓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牌出讓等形式,將使用權給予使用者。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在再轉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上市。至于出讓金,要視房子面積和樓層高度而定。一般情況是1-2萬左右。
1、兩者在拆遷補償最主要的區別是: 出讓地補償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劃撥地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 2、具體解釋如下: 房地產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地上建筑物的價值,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權價值。 因此,在房屋拆遷時,出讓地原則上要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而劃撥地,因為土地是無償取得的,拆遷時,土地價值基本不會考慮,因此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 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后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后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筑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后,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劃撥土地是指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復的,出讓土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用掛牌等方式出讓的土地。
出讓的土地因通過支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拆遷的時候會考慮出讓金的補償。劃撥的土地因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拆遷時不考慮土地取得的成本。但是,因為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出讓土地規定了使用年限,如住宅70年,因此很多被征收人主張,劃撥土地實際是比出讓土地更有價值。
1、補償不同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2、使用期限不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3、權屬人不同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 另外,雖然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但是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資料擴展:怎么區分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或土地來源欄登記為“劃撥”的土地為劃撥土地。土地證或房產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劃撥,但土地使用年限為空白的為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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