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到嫌疑人后的處理流程
警察抓到嫌疑人后的處理流程
警察偵察的具體流程是個異的,沒有具體的規定,以破案解疑為原則;警察刑事工作的程序流程,可以看一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127號令),在此程序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派出所接到報案后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二、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三、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抓到賭博后的流程應該是這樣:做筆錄錄口供,收集證人證言等證據,然后處罰告知,然后下達處罰決定書,然后讓你交錢到銀行(一般都交給警察,警察交過去銀行那),然后銀行開具收據,收據按道理應該交到你手里。拘留是要通知家人的,不拘留不需要。如果派出所處罰什么,都沒有的話是違反程序的,你到公安局去復議,會把你的處罰撤銷,你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本太大,不提倡)。另外,你要是覺得是警察個人違反的話,可以到檢察院或公安局紀委去投訴。
有朋友問過我,親戚被抓了,進了局子到底是怎么個流程?我咨詢了一下,給大家說說!
第一步,犯錯誤被知道
警察出動,涉嫌違法或者犯罪,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抓獲到案,首先第一站是待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的留置候問室內,等侯問訊。
一般派出所留置盤問時間24小時,刑警隊48小時。
在此期間,嫌疑人是被安置在留置侯問室里。辦案人員要確定嫌疑人真實身份信息,從公安網上拉出嫌疑人戶籍信息和前科記錄,隨后兩名(或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開始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期間全程不間斷錄音錄像。
錄像可以作為沒有刑訊逼供的直接證據!
第二步,審訊拘留
在留置審查盤問時間內,辦案機關完成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進行初步取證工作,對需要處以治安行政拘留處罰,或刑事拘留羈押的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經辦案機關主管領導簽字同意,辦案人員向局法制處(支隊)提交呈拘報告。
由法制處(支隊)審核案件材料,符合行政拘留處罰規定或刑事拘留羈押規定的,制作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或刑事拘留證,下達辦案機關。
由辦案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宣布,并執行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然后辦案人員會將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帶至指定醫院,進行送拘前體檢。
體檢完畢,持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報告和拘留手續,將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送至治安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交付執行或羈押。
第三步,做出處罰或審判
行政拘留執行完畢,拘留所及時將違法行為人按時釋放。
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則可能面臨以下幾個可能:
一,該犯罪嫌疑人經深入查證后,其所犯的事確認達不到刑事處罰界線,但是治安違法是肯定的,由刑事羈押轉為執行治安拘留處罰。
二,經深入查證,犯罪嫌疑人涉案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經查證洗脫犯罪嫌疑的,直接解除刑事拘留釋放。
三,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依法解除刑事拘留。
四,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被認定,經過法院審理,被判定有罪并判處刑罰,成為罪犯,在法定上訴期滿之后,由法院下達執行刑罰通知書,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盜竊罪的辦案流程從刑事訴訟程序上來講,與其它的犯罪一樣,都要經過四個過程: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并判決,最后是刑罰的執行。
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后,首先進行刑事拘留,經過進一步核查后,證據充分的會報請檢察院批捕。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你好一、如果是刑事拘留,此后經過下列程序:1、在刑事拘留的次日起37天之內,予以取保候審或者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2、未批準逮捕而被取保候審的,在1 年內出具最終結論;批準逮捕的,進入后續偵查期間,一般2個月;3、逮捕的在后續偵查結束后,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限1個半月;但是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最多2次、每次1個月,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4、審查起訴結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審;追究的移送法院審判,法院審判期限在2—3個月之間,但是不包括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最多2次、每次1個月,重新計算法院的審判期限。二、如果是逮捕的,此后經過以上第2—4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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