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
我國的法律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哪些案件都有明確規定。不可能出現一個罪名三個機關都可以管轄的問題。比如,殺人罪,只有公安機關可以管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管轄。更重要的是法律沒有授權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去查處殺人案。
司法實踐中,有些人所犯的罪行可能涉及到幾個罪名,比如,一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既涉嫌貪污賄賂犯罪,也涉嫌黃賭毒犯罪,也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三個機關都有權力管轄。這時候,由哪個機關來管轄就值得硏究了。
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要經過協調的。
這里有幾種辦法:
看誰先受理。一般先受理的就先查下去。
看哪個罪名是主罪。如殺人犯同時還有挪用公款的問題,一般以公安機關為主偵查。監察機關協助調查。
也有幾個機關分別查處各自管轄的犯罪,最后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合并為一個案件,審查起訴并提起公訴的。
對于這個問題,之前我回答過:不行!但根據新的規定,再次回答:2019年9月4日之后,逐步可以!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于2019年9月4日發表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管理辦法 規范中管企業等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內容,對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紀檢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種類、措施使用階段、采取措施的審批權限和辦理程序以及措施使用監管等作出規定。其中,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由于國家監委賦予了其監察權,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中管高校紀委在監督執紀工作中可以采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
這其中的“調取”指的是《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相當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的獲得的調查職權,通過授權的形式明確授予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紀檢監察機構,其中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可以采取全部這12種措施,而中管高校紀委可以采取6種措施,其中就有調取措施,也就是可以依法對外調取。
雖然在之前的實務中,也會有紀委內部性授權給高校紀委行使一定的調查權,但是高校紀委畢竟屬于內部機構,不是獨立的主體,紀委的授權,不但于法無據,甚至于紀無據,畢竟高校紀委的功能和權限主要在于監督各級職員嚴格執行單位紀律規則、工作規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擔行政職能和黨紀的監督職能。因此之前如果高校紀委向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特別是涉嫌個人隱私的信息,高校紀委拿不出調取的依據,公安機關也沒有給的依據。筆者本月接受了一個受到央企省級公司紀委調查的人員的刑事咨詢,雖然公司紀委對他進行談話調查,但是如果要作為證據使用,仍然要由地方紀委監委出面重新制作談話筆錄,涉及到對其他單位調查取證,也都是由當地的紀委監委出面,也說明企業和高校的紀委之前并沒有對外的調查取證權。
雖然9月4日的管理辦法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授權中管高校紀委的,并沒有提到地方高校紀委的授權,但可以預見,后面各地的紀委監委也會出臺這樣的規定。
之前的回答繼續保留。
明確回答:不行!
先明確一個概念,各地區、各級在當地黨委領導下的紀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科教文衛這些單位的紀委不是一個性質的。后面的這些紀檢部門的大部分是根據單位內部職能劃分而根據單位章程設立的,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紀檢部門,承擔的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紀檢職能。對于這些紀檢部門而言,其功能和權限主要在于監督各級職員嚴格執行單位紀律規則、工作規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擔行政職能和黨紀的監督職能。
為什么要作上述區分,因為目前只有有執紀權、監察權、執法權、司法權的主體才能去調取相關的個人信息,高校紀檢委不是法定的主體,甚至不能行使《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的諸多權力,哪有權力去公安機關調取上述記錄。公安機關甚至不鳥高校紀檢委也是正常的。
但也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和職務的教師,其在履行公職期間的違反黨的紀律或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高校的紀檢監察部門可以依照單位規章制度的授權先行調查取證,形成相應的證據材料和事實認定之后,認為確有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和報告。但是就算去調取,也是當地的紀檢、監察機關調取,而不是高校的紀檢委。
根據黨紀條規規定,紀檢監察干部在調查案件時,必須至少要有2人在場
紀委監察查辦的案件證據材料,經過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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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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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ò耍┮暵犢Y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要職能包括:負責本地黨委管理干部問題線索集中管理、分辦;協助辦理本地管理干部干部任職前組織部門征求意見回復工作;負責向上級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受理、分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及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和其他查辦案件的相關工作,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承辦國(境)內追逃防逃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本地協調機制;監督檢查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和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等情況,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本地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督促查辦上級及本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統計分析查辦案件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指導本地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黨委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務員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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