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判決不服怎樣抗訴
題主沒有說明具體情況,我只能這樣理解走完司法程序:即一審二審全部結束,這是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就是:一審、二審終結后,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和上級法院申訴,均維持原判。
說實話,遇到這種情況,我也沒有辦法。因為你認為是錯案,而手握裁判權的法院,卻不支持你,任何人都無法改變法院的裁判。為今之計,只有二條路可走:
一、在自己胸口上砸一捶,自認倒霉,從此不再申訴上訪,經濟損失權當是為兒孫看病吃藥花了。
二、確實有理,就堅定信念,下定決心,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高級法院申訴到底,把錯案糾正過來,還你清白。
愿你早日心想事成。
這個問題的題目有毛病。
一、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已經走完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法律監督程序,則意謂著“程序訴訟權利”終結,題目中所謂的“民事錯案”就只是個人理解問題,并不代表是法律意義上的“錯案”。即,從法律上講,該案判決是具有既效力的正確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該案判決,其判決的效力不容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個人仍然認為是“錯案”,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及其上級法院院長進行情況反映,由各上級法院院長對下級法院或者本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認為確實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簡稱“院長發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如果各級法院院長不認為是錯案,則就該案而言,最后的救濟通道終結。
當然,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對案件進行研究,有的案件可以通過改變“訴因”即案由,另行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以此方法嘗試達到訴訟目的。比如,原來按民事借貸起訴,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經終結,在這種情況下,可否考慮按不當得利訴因另案起訴?
再就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構設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通過“曲線”同樣可能達到訴訟目的。
比如,一個購房戶于5月向開發公司購買一套商業門店,約定10月底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則要承擔購房款總額30%的違約責任。開發公司根據開發進程,認為9月底就可以完工,所以10月底完全有把握向購房戶交房。所以就簽訂了合同。合同簽訂后,購房戶如數支付了購房款300萬元。結果在10月底沒能如期交房,原因是施工方未能如期完工。11月初,購房戶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30%違約責任。此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開發公司均敗訴。在強制執行開發公司過程中,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發現,開發公司還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并發現在施工中,購房戶多次到施工現場進行結構變更,并現場搗亂,斷電,斷水,造成施工工期拖延至逾期。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建議施工單位起訴開發公司并列購房戶為第三人。在該案訴訟中,第三人購房戶提出放棄執行開發公司,以此換取施工單位撤銷對其訴訟。該案調解結案,開發公司未承擔30%的違約金。實際是以此案沖銷了彼案判決結果。
二、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走完民事一審和二審,則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啟動民事再審申請程序,對照第二百條,述明“錯案”錯在哪一項。如果再審申請不被支持,可以依照第二百零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或者抗訴。
三、有的地方設立有“涉訴涉法信訪接待中心”,也可以向其進行信訪,通過信訪途徑啟動“院長發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
前提是錯案,前提是走完了包括申請再審、申請檢察院抗訴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所有程序,你可以:
第一:改變當事人、改變事實、改變訴訟請求和理由等,提起另一個訴訟。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第二:等待時機成熟再訴,如離婚案件、贍養案件、申請破產還債案件等。
第三,認了。世界上有很多無奈。你被狗咬了,總不能再咬它一口。把它留在記憶里,成為對這個時代的司法制度的化石。實在憋不住了,給兒孫和朋友講一講。
第四:不再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是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依憲法行使申訴控告檢舉批評建議權利,這個權利永不過期。這個權利不限于一個案件。
”
對于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錯案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再審有三種啟動方式:
第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再審。
時間: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但是當時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做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有上述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的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或者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
第二,檢察院發現審判錯誤的,可以抗訴或者發出檢查建議。
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第三,法院自身發現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有任何疑惑或者需要法律幫助的地方,關注我們,私信咨詢,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免費解答法律疑惑。
”
對于生效判決存在錯誤的救濟途徑,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這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
若是經過申請再審,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都被駁回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認為判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的維權途徑便只有申訴。
目前《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于當事人的申訴權利進行規定,所以申訴的本質與我們所謂的信訪本質并無差別。當事人通過向法院申訴,目的是希望法院能夠對判決進行審查,最后依職權重審案件。但是,規定的程序都沒改判,想要通過民事申訴獲得改判,這個不管是程序上,還是客觀上,難度都是非常之大。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民事申訴,但是法院基本都有設立申訴信訪接待窗口,部分地區的法院也與當地律師協會進行合作,由律師幫助接待信訪申訴人員。
有證據證明案件一錯到底,只能到監察委控告公職人員“枉法濫權”
這個題目沒有毛病:走完司法程序即一審,上訴二審,再審(發回一審重審和二審直接再審)發回一審重審后,上訴二審再審,不服二審再審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抗訴或不予支持)即算走完司法程序。法律程序:即一審,上訴二審,法律規定是二審終審制,再審是法院審判監督即救濟方法。檢察院是監督。
民事案件是走不完程序的,由其原告一路駁回的案子!在事實家吁戶曉,眾所周知事實?公檢法都不會調查的!(一家親)事實不情就是辟免追責?都是在事實認定做文章,沒有權委部門認定怎能定為錯案?如果公檢法調查后才能定為錯案,定為錯案就應該化分責任追責,法律人人平等,才有尊嚴的公平正義。
走完再審抗訴后,應向最高級法院申訴!就現在審判質量看,抗訴后仍有很多冤假錯案,有錯必糾,錯案必翻,要使法律公平公正!
對這個題目不要誤解。而且這種提法也與程序法不太吻合。
所謂走完程序,是指按民訴法規定的程序都走完了,對民事錯案如何行使權利的命題。有人把判決生效后作為走完民事訴訟程序的解釋是不合法的。
對民事訴訟,民訴法規定的程序有:一審程序。既當事人初始向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權的起訴。
二審程序。既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訴訟,叫上訴。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應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
審判監督程序。既當事人認為一、二審生效判決存在民訴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審。審判監督啟動的再審程序有:人民法院發現生效案件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出再審,經審委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再審后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訴審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仍不服的,法律規定不得再申訴,提出也不受理。第二種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申請再申規定的期間內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申請再申,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生效判決,也不得再審請再審。民訴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考案件審理時的列席監督,也可在法院判決生效后,依案件當事人申訴抗訴申請,作出抗訴或不抗訴的決定。一般作法是,當事人應在判決生效六十日內向作出生效判決的同級檢察院提交申請抗訴申請,再由檢察院報上級檢察院作出抗或不抗訴決定。抗訴一經作出,法院必須啟動再審程序。審后可上訴,但生效判決禁止再申請抗訴。
這是走完程序的法律規定程序。
走完程序認為是錯案,且有新的證據,可向同級人大申請監督。因為人大有權監督法院司法。
對人大監督案件,法院必須認真審核,如有錯,院長提交審委會決定再審,該再審不受已再審的限制。但對該再審生效判決,不得再申請再審。此再審的審判結果,應由法院及時向監督的人大報告結果。
謝謝邀請: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勝訴方與敗訴方]必須履行。”對法律文書中認定勝訴方有利,勝訴方又不愿履行的事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執行迫使勝訴方放棄該非法權利。
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以及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是程序法所規定的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程序性權利,但向最高院和最高檢以及相關部門申訴是基于對憲法相關條款賦予的政治性權利的規定。一般而言,民訴翻案之難不啻于攀登珠峰,但如果遇到的是超級牛人,則另當別論。今早安徽省高檢民行處的頭號大佬致電我,“征詢”我為被告當事人的對某已歷經九審次的“提供勞務者受害案”的處置意見,我回答“依法辦事就行了。原審法院必須賠償我因此惡意虛假訴訟所產生的應訴損失十萬塊和依法追究原審法官枉法裁判刑事責任。”很巧的是,中國法制報和央視法制專業考慮,這幾天則打來電話,表示他們也有興趣介入對該案的深度新聞報道。
我曾經在一個檢察院里邊。看到一個70歲左右的老人,跪在那里給別人哭訴。我告訴他有什么好哭的,你覺得你冤枉,就去上級領導那里控告。你覺得翻案無能為力,找個深山老林隱居起來,那就認命,如果還是不服,誰害了你就把誰搞掉,當你走正規途徑走不通的時候。要么認命,要么奮斗。QQ事件就是這樣啊。人受了委屈,活在世上干啥?憂慮成疾,也會疾病纏身而死。還不如干一場,一個70歲的人還有什么好怕的?
沒有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的介入虛假訴訟很難查清事實強烈呼吁將虛假訴訟列入掃黑除惡嚴懲虛假訴訟嚴懲假證偽證
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梁境樵,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德惠方,公民身份證號碼44010419550826xxxx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邢建瑋,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舞鋼市楊莊鄉葉樓村xxx。公民身份證號碼41048119800608xxxx
申請人梁境樵訴被申請人邢建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海x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5民初6608號及廣州市x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5331號的判決。
依據《民訴法解釋》第390條之1、2、5款規定。
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依法撤消廣州市海x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5民初6608號,及廣州市Ⅹ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5331號的判決。
二:依法支持被申請人的訴求。
三:依法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在協議書都注明了要歸還車牌,而申請人在起訴書和上訴書中,都列了多條得到支持的法律條文,一審竟然認為”沒有將車牌歸還原告之理。”
這是顛倒和違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8最新版)399條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枉法裁判罪將另外起訴。)
由于一審二審判決都違背了事實,所以都找不到支撐的法律條文,一審只能勉強適用《民訴法》第64條。二審適用《民訴法》170條第1款第1項。都不符合本案的事實與訴求。
而且在二審中,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但要“原告另訴要求邢建瑋協助辦理涉案車輛的轉移登記手續。”
而原告正是為了此事,窮盡了庭前庭后的所有手段,就這一個事實及理由,而且是唯一的,所以找不到另訴的理由,二審的這個要求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終上,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且能夠形成證據鏈。
懇請貴院依法再審,還申請人公道,物歸原主。
致廣東省X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梁境樵
2018年10月25日
要求,申請公開聽證。給媒體知道。
謝謝邀請。
當事人對已經走完司法程序,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是認為有錯誤的,均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對于冤假錯案不要給予太大的希望,除非新聞媒體介入!知錯改錯在這里太難了!
經一審、二審、再審、民(行)監督、抗訴的案件,不服裁判,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巡回法庭信訪,還可以向所在地政法委、人大信訪,使案件回轉司法程序再審。
凡是有同類問題的人!!!只有二個選擇。一,認。二,不認。如果不認,那你就要拿出楊三姐告狀的精神,誓死與邪惡抗戰到底,用于謙的詩為自己墊底:(石灰吟)千錘萬擊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閑。粉身碎骨全不怕,留的清白在人間!
向省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或向省級法院申請再審。
新證據本人無法調取,律師也無法調取,指定要法官去調,但法官不去調,這又何辦法?政府應對這種法官的行為釆取強硬的措施,免得冤案增多。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監督
真是依法依據就沒有必要去糾結,放弁。或建議。是違法就控告檢舉一桿子打到底。
首先,用馬克思主義方法,即階級分析法進行分析,然后運用法律文化,進行政治和道德揭露批判。據此,找地方責任主體“關鍵少數”,踐行“楓橋經驗”。當然,要做到這點,應該先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不患得患失,拿出無產者的優秀品質,“四個自信”堅定不移。同時,需要克服“速性論”情緒。
法院自己判錯案再向法院行政復議?誰理你?應該出臺法官判錯案得不到糾正,應追究一審,二審,再審及檢查官的責任(因為相互包庇)
申請再審!
再審的受理要有新證據!證據!證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我是專注于婚姻家事的王律,歡迎關注本人公號免費法律咨詢
不服敗,必勝
如果一審,二審三嬸你都被冤枉了。那就說明對方有一哥哥有勢力的保護傘。他們有權有勢,作為一個平民百姓,你是告不贏的。
民事案件錯判都是背后政府在干涉司法碰到這樣情只堅持申訴我碰到一件房屋析產法院不處理的錯案判前以權壓法答復不處理省政法委掛予督辦、中央政法多次督辦處理結果法院領導與當事在處理結上簽字上報中央政法弄虛作復查不給去人見面欺騙中央政法委。市委書記根據中央政法二次批要求法院上縱已批了,申訴人對國有貢獻要求法院把這點房子分割了去,由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負責落實在市政法工作會上向法提出解決。法院召開審判委員研究答復:參加訴訟兩兄弟平分調解處,結果調解會都開不起來。市政府召開黨組會議研究按政府征收處理,這個房國家歷史文化名的歷史文化街區房屋列入不可個移動之物市政府只有保護權沒有征權。法院明確答復:你的問題不是我們法院能解決的問題。從2005年判決到現每年堅持申訴到現在都沒有解決,現在只有向最高檢申訴抗訴不知是否有用。
法院信訪窗囗沒有設申訴登記.,就連反映案件當事人不服的理由材料都沒有人收。湖北是這樣。
現在的包公少得可憐啊!都是同伙且存利益關系,公平正義只是期盼,結良果比登天還難!只要你自信事實和法規,堅持到底是必由之路!
眾所周知,法院本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地方。但是隨著近兩年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對法院開始不滿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其中也有一部分當事人打完官司之后都會抱怨,說法院判錯了。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時候遇到法院判錯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在中國當下的法律體制中,訴訟法都是兩審終審制。所以如果真的有個人或者集體對法院的審判結果有質疑,可以通過再審的程序進行訴訟。再審其實就是對已經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判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而且不僅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的申請,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可以進行再審的申請。
1、當事人想提起再審申請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人民法院想要提起再審申請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市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案件審理的階段不同,再審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案件的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民事案件可以在15天之內向上一級法院進行上訴。如果案件的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或案件處于二審階段,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處理。
所以,當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審判的情況,都可以進行投訴或者再審申請的。如果經監察機關調查,證明確有法官違法判案的事實,那么可以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嚴重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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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紀監委對法院枉法裁判有監管權,且力度可以,有證據一定要堅持打到底,中央很重視
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再審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主要指走完了審判程序,即一二審程序,審判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仍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安排了三條救濟路徑,一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二是依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三是法院發現錯誤,依職權啟動再審。當事人申請被法院駁回的裁定書以及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的決定書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法律文書但不具有生效效力),故不妨礙向法院(原級和各上級,各級法院院長)提請發現錯誤的路徑。要注意的是:錯誤要能改變原判決結果的錯誤。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這個是可以的,或者可以繼續打官司,復審!
只有殺,沒有其它辦法
有這樣的人無理起鬧,近量欺負人,不要見人就愛
一個案件的司法程序有哪些?
一審、二審、再審、抗訴。
一審、二審不多說,再審和抗訴民事的規定如下:
一,再審的提起。1.法院決定再審《民訴法》198條;2.當事人申請再審《民訴法》199條。題主所說的案子是否將這些走完了?
二,抗訴的提起。1.檢察院抗訴《民訴法》208條;2.申請檢察院抗訴《民訴法》209條。
題主所說的案子是否將這些走完了?
附:第一百九十八條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比如說民間借貸,有證據,這個不會錯,都是干專業的,和進醫院看病一樣,化驗單,心電圖,ctmri,都有問題,你說大夫錯了,就不對了,認了吧。
有新的證據等等可以申請再審;
如果進入執行了,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執行異議;
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檢④號窗口檢察官只問審判程序已走完了事,根本不管裁判有明顯枉法犯罪情形!何有公平正義可言!
走什么程序都沒用,因為我有理有據但我沒權沒勢……我是最低層的弱勢群體…………司法公正了嗎?
糾錯判決,申訴重審,難!
不要為錯判浪費時間,或許走出家散散心更好!!
法官偷走質證證據材料,還叫我走程序,大爺大媽啊?你們說說他們法官,實在是高吧
我的案子以裁定,撥回中院重審,不知道要多長時間,再開庭審理呢?一審二審栽定長達一年的時間。這次開庭不知什么時候。
“冤假錯案”要從根本源頭上解決,最現時,見效最快的方案是:在法學的教科書里,就對造成“冤假錯案”的法官,律師懲戒:
一,打入失信黑名單;二,調銷“法律專業學業職證”,永遠不能從事公、檢、法等事業單位工作。象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就是這樣執行處罰了!效果無比的好![贊][贊][贊][贊][贊][贊][祈禱][祈禱][祈禱][祈禱][祈禱][祈禱]
有人錯案,沒有人證案,沒發,
在中國面對法官枉法判決冤假錯案,司法程序都走完了,老百姓只能忍受別無選擇。
一審輸了。終生輸了!以后都是騙錢的!不耍上當?付這個費?哪個費?最后八個大字!人財二空!!!
法院檢察院狼狽為奸,法是什么?紀又是什么?正義又是什么?明知錯不糾正,談什么依法,依紀,公平正義衛士。可笑可笑真可笑!
大開殺戒吧,事情不弄大時,沒人理,死掉一群腐敗官員才能引起重視,這就是當前國情!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錯案怎么處理?
雖然很多案件是按照“二審終審制”的原則處理的,這樣的案件也可以說,司法程序已經走完,但任何的案件只要有錯誤就有救濟的途徑。經過二次審理的案件,裁判下達就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的程序或者是“抗訴”的程序維護合法權益。(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你可以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