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移交案件
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移交案件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而制定的規(guī)定。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一條
如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司法機關對該違法犯罪行為未作出最后處理之前,行政機關如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之前未作出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則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該類行政處罰,否則構成程序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己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原則上只能給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罰或財產罰,即使行政機關已經作出人身罰或者財產罰的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也必須進行折抵。正因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如果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這些規(guī)定說明以下兩點:其一,在實體上,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刑事處罰優(yōu)于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處罰必須和刑事處罰進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處罰的刑事程序優(yōu)于行政程序。如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司法機關對該違法犯罪行為未作出最后處理之前,行政機關如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之前未作出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則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該類行政處罰,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通常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中,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將案件已送司法機關處理。
看看這個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針對您的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guī)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guī)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7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63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國務院令2001年310號《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 第三條 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xiàn)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jié)、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jù)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guī)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1、發(fā)現(xiàn)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guī)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我國民訴法第84條第2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
”這項規(guī)定劃清了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爭議案件的權限范圍。其立法精神是為了避免因主管權限不明而互相推誘,使有爭議的案件得到正確、及時的解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由于對本條規(guī)定的誤解,從而作出不妥的答復。如港胞陳某在大陸某市有座四層磚木樓屋,其左鄰林某未經城建部門審批,緊靠陳屋左墻建蓋三層樓房,未及一年,致陳屋左墻傾斜,后橫墻斷裂。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原狀,法院批復認為,這是違章建筑事項,應向城管部門申請?zhí)幚恚粚俜ㄔ汗茌牱秶K煤箨惸惩当甲撸K未獲得解決。又如:某市工程公司為開采石料于1957年在其所屬市郊征用山地一塊,82年在該山地使用問題上與附近某大隊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雖然受理了,并調解成立,但不肯以法院名義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卻以通知形式把該案移送市建設局處理。這兩個案例,.顯然是由于對某些行政法規(guī)及民訴法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誤解而造成的,之所以發(fā)生誤解,因分不清哪些社會關系應由行政法規(guī)調整,哪些應由民事法規(guī)調整,亦即弄不…… (本文共計2頁) [繼續(xù)閱讀本文]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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