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偏袒對方
交通事故交警偏袒對方
這種情況可以復議,如果存在不公平行為,復議過后,結果會公平公正的。
如果對交警的定責有異議,只有兩個途徑。
一是提起行政復議,二是提起行政訴訟。投訴根本和這個定責沒關系。你不相信復議就只有行政訴訟了。
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不認可,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行就起訴。
交警在事故中偏袒一方,另一方可以不簽字確認,如果有證據有依據可以走法律程序,也可以表示不服,當時據理力爭,直到心服口服為止。
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還是有救濟途徑的,那就是收到認定書三日內向做出認定機關的上一級申請復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這種情況,只要你有證據,可以向交警部門的督察紀檢部門進行反應,但是要有充分的證據,不能誣告。如果紀檢部門查實,確有這種偏袒作家行為,會對當事交警做出嚴重處罰,還你一個公道的。
以前處理過一些交通事故,感覺多數保險公司,的確是喜歡、鼓勵對方打官司、判了以后自己一方又習慣上訴。
1、有些保險公司內部有些很奇葩的規定,例如,他們不認可調解結果,但是認法院的判決。個人認為這樣基本上是想拖時間。例如,調解的話很快就能拿到處理結果,但是訴訟比較復雜,最快也要幾個月。
2、至于法院一審判決出來,也是有很多保險公司喜歡上訴。個人認為,這種現象也是與目前訴訟費的計算規則有關。例如,一百萬的賠償,訴訟費是13800元,判決出來后,保險公司僅僅拿出一小部分數字來上訴,例如醫藥費要求少計算三千元,二審訴訟費是按爭議數額計算訴訟費的,三千元標的訴訟費僅僅是50元,而二審程序走下來,至少兩三個月的時間,上百萬的賠償晚支付幾個月,即使二審被駁回,也不過區區50元而已,還是有賬算的。顯然,即使事先知道會敗訴,他們也喜歡上訴。
3、盡管保險公司熱衷于起訴、上訴,但是他們有更奇葩的規定:不承擔訴訟費。本來想不花訴訟費就解決問題,協商即可辦到,但是他們非要訴訟,但是既然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就有按法律規定承擔訴訟費的義務,但又提出不承擔訴訟費。真是賣矛又賣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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