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取保候審金怎么退
判刑后取保候審金怎么退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期間結束,判決生效以后,滿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要求,可以退還。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一種系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并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另一種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后,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
走取保候審程序之前,首先要判斷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這是前提。否則,要走彎路。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癥,就可取保候審。在進行了上述判斷之后,就可走如下程序: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7、解除取保候審(最長時限為十二個月)。
說明:1、即使不提出取保候審,一旦被羈押的期限到期,辦案機關就可變更為取保候審。2、如案件不涉及經濟,保證金為2000——50000元,如果涉及經濟,按涉案數的1——3倍確定保證金
一 、問題意見
保證金如何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和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等相關規定,履行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
因此,如果想要退還保證金,也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間(措施)結束以后申請退還。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下列情形:(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根據辦案機關的要求,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7)根據辦案機關的要求,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8)根據辦案機關的要求,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9)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構保存。對于已經交納保證金的,可以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保證金退還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等,應當由縣級公安機關作出。
因此,申請退還保證金應當向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
二、法律條文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七十一條;
(2)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8月4日)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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