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幫助犯怎么判刑
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于行為人而言,共犯是指在他人作出犯罪決定后,通過心理支持和物質(zhì)幫助等手段幫助他人犯罪,為他人犯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而不是自己直接犯罪。那么從犯幫助犯怎么判刑?幫助犯如何認定?幫助犯的未遂狀態(tài)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從犯幫助犯怎么判刑?
對于從犯幫助犯,應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按從犯論處;幫助行為是脅迫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輕微作用的,以脅迫從犯論處。
一、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
我國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guī)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guī)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其他參加者,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于這種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guī)定處罰。
幫助犯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幫助犯的刑事責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實內(nèi),對于正犯實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圍內(nèi)的犯罪事實,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實踐中具體在認定幫助犯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在共同犯罪中,應當認識到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是兩個行為,注定兩者間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nèi)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內(nèi)容與行為內(nèi)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因為許多犯罪之間存在交叉與重疊的關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于能預見風險而參與。在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預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預見特定、具體犯罪的結果;二是預見概括性的犯罪結果,即并非某種具體結果,而可能是某幾種犯罪結果或是其中一個結果,但只要這個結果包括在能預見的范圍之內(nèi),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前者屬于確定的故意,后者屬于不確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對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為人能認識到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范圍,對此之認識和意志應視為共同故意之范圍。
3、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nèi)容為標準。通常實踐中,行為的顯性、明示狀態(tài)認定不成問題,但默示行為的認定則因具有隱性而較為困難。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現(xiàn)為共犯人對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彼此心領神會,只要能認定在犯罪過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趨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當需要的出現(xiàn)”而予以幫助的行為,就能構成幫助犯。
4、在幫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實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幫助者所認識的犯罪具有構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兩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行為比另一種犯罪行為更為嚴重,或者是嚴重犯罪行為包含了非嚴重犯罪行為的內(nèi)容,并且犯罪行為的實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幫助犯。進而論之,這種情形如果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例,實行犯實施超出預謀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內(nèi)容,而幫助犯在場卻沒有積極制止該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仍舊可以認定對該行為是容忍或認可的,主觀上具有罪過,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成立。
幫助犯的未遂狀態(tài)是什么?
幫助未遂就是實行犯接受幫助以后,已著手實行犯罪,但因幫助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的未遂成立要件有四:
一是實行犯接受了幫助。“接受幫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接受了物質(zhì)幫助與精神幫助,也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通謀,但尚未實施該幫助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至少在強化被幫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幫助,應屬于廣義的接受了幫助。另一種是幫助者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屬于無效幫助。
后一種是否屬于幫助?存在否定與肯定兩種看法。否定說中,有的認為行為與正犯的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系,有的認為幫助行為必須增加了正犯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有的認為正犯及其結果和幫助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顯然無效幫助均無此功能,因此不能處罰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更不必說幫助犯的未遂了。肯定說,認為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包括在物理上、心理上使實行行為容易實施就夠了。即便是在為幫助他人殺人而提供毒物,但被幫助人沒有實旄毒殺而是槍殺的場合,至少在精神上為他人的殺人提供了方便,應當肯定幫助的因果性。”
二是實行犯已著手實行犯罪。著手實行犯罪是區(qū)別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標準,不應混淆兩者的界限。另外,此處所指的犯罪是指沒有超出共同故意范圍內(nèi)的犯罪,換言之。就是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三是實行犯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是否完成犯罪,從屬于實行犯,實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幫助犯成立未遂的一個前提,同樣,此處所指犯罪是指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
四是未完成的原因?qū)儆趲椭@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實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內(nèi)的原因而形成實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于幫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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