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問:最近,我有一個朋友被起訴,法院告知說要采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由于我這位朋友對法律不懂,他不明白什么叫簡易程序,便委托我代他進行訴訟。雖然我對法律了解一些,但還是不是很熟悉,因此希望您能給我們詳細介紹一下關于簡易程序的情況。答:簡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边@些簡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后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系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私了解決,就會打電話報警,通過交警來處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一、適用范圍
1. 簡易程序
對于交通事故中僅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產損失的,公安交通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事故發生財產損失,當事人對成因或者事實存在爭議的,以及雖然對成因或者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的;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況以外的范圍,適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適用情形
1. 簡易程序
?。?)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采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該進行調查,并且收集相關證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三、交警人數
1. 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 一般程序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一般程序即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額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一般程序的適用由法院掌握,沒有當事人約定的適用空間。
2、審判法庭:簡易程序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般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由3人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還可能有人民陪審員,尤其在基層法院。
3、審理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程序審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限。
4、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