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異議怎么處理
自己購買的房產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或者辦證期間被人民法院查封了。一般來講,房屋購買人可以作為案外人提起異議,但是在訴訟程序中提起,還是在執行程序中提起,提起后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在執行程序中提起執行異議,對此有《民訴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一般沒有問題。但在訴訟中提起保全異議,然而財產保全異議怎么處理,各法院做法不一。
財產保全異議怎么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
有些人財產保全過程不屬于執行階段,不能適用執行程序中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有關法律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認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只能向法院申請復議,適用復議程序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
財產保全形式審查沒有過錯,應由法院執行裁決科駁回,并告知申請人進行實體審理。
大鵬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于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民訴意見》第110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于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這是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訴訟中財產保全異議的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305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卻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可見,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為前置程序。該解釋第464條又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對保全的標的主張權利,案外人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的途徑來解決。理由有以下三點:首先,案外人認為法院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有權利提出自己的主張,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法院采取訴訟保全的措施是依據生效的裁定進行的,因此法院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應屬于法院的執行過程。第三,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侵害其合法的權益,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并主張自己的權力。
從形式上來講,房屋買賣沒有過戶,登記物權仍為原房主,因此原房主的債權人對該房屋進行保全查封是沒有過錯的。所以,法院執行裁決處應駁回,并告知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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