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在合同詐騙罪中,并不是一定會導致案涉合同的無效,具體情況應當具體分析,從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這樣的合同才無效。那么詐騙合同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第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第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
3.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4. 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由于法條抽象規定和相關概念模糊,除開構成要件,還有以下問題需要明晰:
a、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的定義
現行刑法把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使其脫離了侵犯財產罪這一章而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范疇,從此意義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為反映市場交易內容的債權和物權合同,而不應包括諸如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時,由于刑法在金融詐騙罪一節中新設立了集資、貸款、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卷、保險詐騙罪等罪名,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自然對上述內容予以排除。實踐中利用如抵押、質押、合伙、承包、租賃、聯營、買賣、加工承攬、保管合同進行詐騙,必然侵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
b、合同詐騙罪的主觀罪過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罪過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同詐騙是目的型犯罪,目的型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行為人為了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必然要積極采取各種合同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的認識而實現其犯罪的目的。現實生活中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對自己能否履行合同并無把握或根本無力履行合同,在收取對方的貨款或定金后,對合同的履行不積極作為而占有對方的貨款或定金,對這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c、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是指在合同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使對方陷于錯誤的認識,從而達到發生、變更、消滅一定的權利義務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區別是動機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只想單方享有合同的權利而無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愿,非法占有合同對方當事人的錢財是其目的所在。合同欺詐的行為人采取欺詐的方法,旨在使相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行為來間接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總之行為人主觀上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
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二、合同中的詐騙行為具體有哪些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詐騙合同如何認定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包括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