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成功的原因
勞動仲裁不成功的原因
對今后無任何影響。仲裁過后,不會留下任何記錄。一、發生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之一,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會讓用人單位不敢侵犯你,更加重視你,不會有其它負面影響,所以,大膽的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公益吧;二、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擴展資料: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作為律師一定知道再上訴的后果,因為仲裁的雙方材料已經明顯對所代理方不利!法律是講證據的![祈禱]
從我去年代理的六十來件勞動爭議案子來看,每個用人單位其實都是很怕出現勞動爭議進入仲裁的。
員工申請仲裁,基本可以認為雙方矛盾已經激化,前期已經經過內部協商,甚至經過勞動監察等單位調解,無果后才會進入仲裁程序。
用人單位很害怕其他勞動者效仿。
不管是拖欠工資等涉及眾多員工的爭議,還是辭退個別員工的個案,都會在在職員工心里留下痕跡,相當于一次形象的普法,真實的案例就發生在身邊。所以用人單位不希望勞動爭議進入仲裁。
今天我在朋友的聚餐上聽到了一個案例,我朋友說:他的一個朋友A是一名城管,工作了11年,通過仲裁獲得了20余萬元的賠償。我說怎么可能會有這么多?就算他的月平均工資1萬元計算22個月也才22萬元,城管哪有那么高工資?我朋友說A就是這樣在外面說的。
我的一個案子,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了2名員工,我代理員工勝訴后,又有1名員工來找我。
我作為勞動法律師不選邊站,是按照“誰先聘請為誰代理”的原則開展工作
由此可見,只要進入仲裁,只要員工獲得賠償或者補償,必然“滿世界”都知道了。
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很難做到完全合法合規,一旦有勞動爭議進入仲裁很容易敗訴,所以會害怕其他員工效仿。從以下表現可以看得出來:
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同意調解,調解結案的既可以減少損失,也可以避免其他員工效仿。
在調解無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看著有把握勝訴,就會努力爭取勝訴的結果;用人單位毫無勝訴把握時就會用盡自己的程序權利,把仲裁、訴訟的時間拖長,以此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提醒“后人”不要效仿,效仿就是這樣的結果。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勞動仲裁員對雙方進行調解不成功的話,會給雙方下達裁決書。 雙方領取裁決書15天內如果不服,可以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那么就可以去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很榮幸受到邀請回答這個問題。老胡恰好處理過多起類型的案例,說說自己的想法。
勞動仲裁后企業仍然拒絕支付,通常來說有2兩種處理方法。
一:與企業老板進行溝通,協商一致解決。
二:直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下面,詳細講講2種方法的具體操作步驟。
一、與企業老板進行溝通,協商一致解決。
有的朋友存在疑問:既然企業都拒絕支付了,怎么還要去溝通協商呢?
古話說:事出必有因。解決問題要從根本上、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不然治標不治本。
企業拒絕支付只是結果,首先分析下促使企業拒絕支付的原因有哪些?
1、部分企業負責處理勞動仲裁的經辦人,勞動仲裁和訴訟方面的法律意識和專業能力不足,沒有對老板盡到詳盡的告知義務。
他們受限于自身專業能力的缺失,認為企業不支付,員工也拿企業沒有辦法,不知道員工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將“員工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及法院強制執行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后果和風險”,一一詳盡告知企業老板,致使老板作出不支付的錯誤決定。
2、企業老板自身思想認知有缺陷。
部分企業的經辦人將強制執行的風險告知老板后,老板出于刁難員工,或者一時情緒上的憤怒,或者出于賭博心理、認為員工不敢、為了后續求職博得好的背調結果不愿意去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拒絕支付的情形,老胡在實際處理中發現占到約50%的比例,且最近幾年呈上升的趨勢。
找到了企業拒絕支付的原因,那就可以針對性的去解決這個問題。具體的操作步驟如下:
1、將法院強制執行對企業造成的后果和不利影響,整理成文字,打印出來。
這些資料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可以加一些企業所在地的法院強制執行的判決案例。
資料不用太多,A4白紙1-3頁即可。
2、電話咨詢當地法院,詢問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和所需資料,整理打印出來,裝訂成冊。
注意,該資料原件、復印件分開。
這一步驟,是為了給老板看,證明你拿到這筆賠償的決心很大,不拿到賠償誓不罷休(此步操作不可省去)。
3、員工攜帶上述2樣資料(強制執行的申請資料,攜帶復印件),直接到企業與老板溝通。
注意,是直接與老板對話溝通,除了老板,不與任何人溝通。
溝通的時候,可以耍一些談判技巧。具體的技巧百度上一大堆。
基本上,做到這3點,一般的企業老板知道強制執行的風險后,大部分還是愿意支付的。
畢竟,老板是求財,經營企業講究的是和氣生財。
二:直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與企業老板溝通后,企業還是拒絕支付。員工可按如下步驟進行操作,申請強制執行。
1、員工直接將準備好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料(攜帶原件,交復印件給法院)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意,申請成功后,員工在家安心等候法院的執行結果通知,一般是等待15天到30天。
具體等待日期根據當地法院規定執行。
2、法院接受強制執行申請后,執行庭會派人聯系企業,告知企業強制執行存在的各種風險和不利后果,并通知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將需要支付的錢款打給員工。
此步驟實際上等同于強制執行前的最后一次調解和溝通,目的還是和平解決此事。
3、一定期限后,法院會與員工聯系,確認員工是否收到了企業支付的錢款。如果收到,則強制執行案件結束。
4、員工如果沒有收到,法院會根據規定,直接從企業對公賬戶上進行扣款,扣款成功后再行支付給員工。
5、如果企業對公賬戶上錢不夠,或者沒錢,法院會依法將企業法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黑名單”。
(1)對老板來講,一旦納入黑名單,企業法人會受到坐不了高鐵、飛機,無法進行高消費(五星酒店、高檔餐廳等)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且失信被執行記錄會納入個人征信、企業的風險記錄中。如果拒絕支付的金額足夠大,老板有可能會觸犯刑法,這就是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嚴重的判刑坐牢。
(2)對企業來講,企業有了失信被執行記錄,再進行銀行貸款、投資、融資等活動,都會受到限制,無法進行正常的上述經營活動。 正因為黑名單對個人、對企業的影響太大,所以企業的老板絕對不愿個人和企業上這個名單。這也是國家保障員工利益的最堅固防線。
當然,強制執行的方法,對員工來講,需要經歷漫長的等待。等待期間,員工也不方便進行新的求職面試。無論最終有無拿到錢,對員工來講,都要花費額外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有時候還要承擔仍然拿不到錢的風險。
這也是老胡推薦首選第一種處理方式的原因,但這絕不等于就放棄了第二種方法。
最優的選擇,是利用第二種方法的影響,通過第一種方法拿到支付錢款。
希望上述2種方法,能夠幫助到正處在此種困境中的員工。
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建議,也可以在評論里留言,我們一起探討學習。
企業放棄了辨護權,庭審缺席,可缺席判決。
- 最近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勞動仲裁案件案件受理量井噴,以我所了解的深圳某勞動仲裁委員會為例,案件量暴增,所有案件立案之前都會有14天的調解期間。同時,在接受勞動者咨詢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聽到類似的說法,而說法的來源大都是公司的人力的工作人員,針對類似的情況結合我個人的經驗簡單的說幾點個人看法:
- 1.勞動仲裁到底會不會影響你找工作?我認為找工作的過程是雙向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的偏好不是你能控制的,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覺得這個很重要,那么它肯定認為自己用工風險很大,存有違反勞動法規的可能性較大,所以才會懼怕勞動者提起仲裁,如果是這樣的用人單位,其實本身就不是太友好的單位,如果不是沒有辦法,類似的單位應當不是你的第一選擇!
- 2.如上所述找工作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招聘的原因在于解決問題,如果你確實有能力解決它的痛點,你跟前東家的這些事情估計就不會那么重要了。
- 3.合法維權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的公民權利,如果你的權利被侵犯了,你為了找到下一份工作選擇隱忍或者放棄權利,這本身對自己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那就很難指望你會對公司的利益負責!同時也會助長前東家的囂張氣焰,讓更多的人受到困擾。
- 4.說了這么多,總結一下,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必須學會在法律框架內say no并且去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擔心找不到工作就好好打磨你的核心競爭力,沒有人會拒絕一個有用的人!
題主的選擇是正確的,走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確保自我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這點作為職場勞動者必須要堅信無疑,法律自會給底層勞動者一個公道。
至于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后也不能補繳,這種說法其實是不妥當的。
一、之所以這樣說,其原因主要有兩點:
1、勞仲裁機關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一旦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得到了確認,那么勞動仲裁機構它就會出具相關的仲裁結果,認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為員工按時辦理并繳納社保。
但是勞動仲裁機關無權征收社保的繳納,從這個角度來說,它不能去落實社保的繳納!這個問題只能由當地社保機關來處理。不過仲裁委員會可以出具有關社保的繳納意見書。
2、題主只要拿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便可以向當地社保機關投訴,由社保機關來具體查處和追繳。
只要社保機關收到員工的投訴,便會介入社保繳納的調查,此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意見便可以作出一個公司必須繳納的證據。
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司不繳社保的行為,進行處罰或者是追繳,相關的滯納金也將由公司一并補繳。
所以,題主叔叔的社保能否補繳進去,將由社保機關按照社保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無權來決定此事!
二、如果社保機關作出追繳決定,公司不執行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只要社保機關經過調查之后,對公司作出追繳的決定,那么公司就應當必須履行。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追繳的義務,社保機關不僅僅可以執行罰款處理,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這種問題上,題主不必擔心,只要我們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步的走下去,法律最終必須是會給出一個說法的。
不過現在有很多地方的社保政策明確規定了,不能在補繳。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還得先要向當地社保機構了解一下,你的叔叔以前的社保是否能夠補繳。
只要社保機構作出無法補繳的認定之后。那我們又該怎么辦呢?這就是第3步的處理。
三、只有當地社保做出無法補繳的認定結果后,題主就應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社保機構它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在以前只要沒有不交的社保都可以補繳,現在這一政策慢慢的已經收緊了。
有些地方已經不再允許可以補繳的這種行為。
盡管當地社保機構說不能補繳,但題主也必須要拿到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結果,然后才能通過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現在由社保無法繳納問題,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比較流行的標準就是: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而題主的叔叔現在工作大概12年,這可以要求公司為其支付36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為其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個數據也不是準確的,只是目前在司法處理當中比較通行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很多時候都是通過協商處理。
不過像題主叔叔的經濟補償金,按這個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太少。可以適當提高自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畢竟用人單位,每年將為自己支付1萬元左右的社保金。只要提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和公司應當支付的社保費用大體相當即可。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好是交由法院判決,這樣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我們自己的經濟利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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