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犯罪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犯罪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屬于行政法,不對犯罪行為作出規定。犯罪與刑罰由《刑法》規定。我國《刑法》(2015年修訂)分則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該節條文為第338條至第346條,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等等。詳見相關條文。關于污染環境罪的適用問題,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23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法律規定的犯罪類型有: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詐騙罪 6、危害稅收征管罪 7、侵犯知識產權罪 8、 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五、侵犯財產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擾亂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衛生罪 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9、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八、貪污賄賂罪 九、瀆職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財產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貪污賄賂罪
瀆職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原則是從舊兼從輕。
從舊兼從輕,是指在新法實施后發現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處罰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具體執行中應按照不同情
況分別處理:
(1) 舊法不認為是違法,而新法認為是違法,適用舊法,即新法沒有溯及力。對于這種情況不能以新法規定其違法為由而追究責任。
(2)舊法認為是違法,新法不認為是違法,應當適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舊法和新法都認為是違法,并且按照新法的規定應當追責的,原則按舊法追責,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這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舊法處罰比較新法處罰重,則應適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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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便是從輕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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