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21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級案由3個
1.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為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
2.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為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級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級案由13個
4.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
5.變更第二級案由“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為“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8.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9.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
14.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二、公益訴訟”。
15.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
16.變更第二級案由“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為 “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三、修改第三級案由88個
17.在第二級案由“一、人格權糾紛”項下:變更“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增加“3.名稱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變更“6.隱私權糾紛”為“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8.在第二級案由“二、婚姻家庭糾紛”項下:增加“13.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21.親子關系糾紛”。
19.在第二級案由“三、繼承糾紛”項下:增加“34.遺產管理糾紛”。
20.在第二級案由“六、所有權糾紛”項下:增加“52.添附物歸屬糾紛”。
21.在第二級案由“七、用益物權糾紛”項下:增加“62.土地經營權糾紛”“65.居住權糾紛”。
22.在第二級案由“十、合同糾紛”項下:增加“75.預約合同糾紛”“82.債務加入糾紛”;變更“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為第三級案由“84.買賣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變更“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為“92.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增加“97.排污權交易糾紛”“98.用能權交易糾紛”“99.用水權交易糾紛”“100.碳排放權交易糾紛”“101.碳匯交易糾紛”“113.保理合同糾紛”;變更“107.居間合同糾紛”為“123.中介合同糾紛”,變更“111.合伙協議糾紛”為“127.合伙合同糾紛”,變更“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135.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增加“136.居住權合同糾紛”;刪去“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23.在第二級案由“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增加“182.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24.在第二級案由“十八、人事爭議”項下:刪去“172.人事爭議”;增加“190.聘任合同糾紛”。
25.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27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變更“264.申請公司清算”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0.申請公司清算”。
26.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70.申請破產清算”“271.申請破產重整”“272.申請破產和解”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1.申請破產清算”“422.申請破產重整”“423.申請破產和解”。
27.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項下:增加“357.獨立保函開立糾紛”“358.獨立保函付款糾紛”“359.獨立保函追償糾紛”“360.獨立保函欺詐糾紛”“361.獨立保函轉讓糾紛”“362.獨立保函通知糾紛”“363.獨立保函撤銷糾紛”。
28.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侵權責任糾紛”項下:變更“348之一、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372.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75.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78.生態破壞責任糾紛”;變更“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為“381.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2.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93.因申請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4.因申請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刪去“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項下:變更“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為“397.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變更“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為“398.申請撤銷宣告失蹤判決”,變更“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4.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變更“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為“400.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變更“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為“401.申請撤銷宣告自然人死亡判決”,變更“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5.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30.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項下:變更“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為“402.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3.申請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4.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405.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1.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項下:增加“406.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32.在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項下:變更“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為“408.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判決”。
33.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項下:增加“409.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410.申請撤銷確認調解協議裁定”。
34.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項下:增加“41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412.申請撤銷準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
35.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項下:增加“414.申請指定監護人”“417.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36.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項下:增加“424.申請對破產財產追加分配”。
37.在第二級案由“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項下:增加“42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43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
38.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項下:刪去“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增加“432.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刪去“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增加“434.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435.申請仲裁前行為保全”“436.申請仲裁前證據保全”“439.申請執行前財產保全”。
39.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項下:增加“44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0.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項下:增加“443.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41.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二、公益訴訟”項下:增加“466.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7.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8.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9.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42.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項下:增加“470.第三人撤銷之訴”。
43.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項下:增加“471.執行異議之訴”;變更“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為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71.執行異議之訴”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2)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增加“472.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四、修改第四級案由49個
44.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項下:增加“(1)隱私權糾紛”“(2)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45.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1.親子關系糾紛”項下:增加“(1)確認親子關系糾紛”“(2)否認親子關系糾紛”。
46.在第三級案由“48.共有糾紛”項下:增加“(4)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47.在第三級案由“59.抵押權糾紛”項下:變更“(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為“(4)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糾紛”;增加“(5)探礦權抵押權糾紛”“(6)采礦權抵押權糾紛”“(7)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8.在第三級案由“74.買賣合同糾紛”項下:增加“(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變更“(6)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8)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刪去“(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49.在第三級案由“89.借款合同糾紛”項下:刪去“(3)企業借貸糾紛”。
50.在第三級案由“104.委托合同糾紛”項下:增加“(5)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51.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135.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項下:刪去“(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變更“(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為“(3)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變更“(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為“(4)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變更“(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為 “(5)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52.在第三級案由“120.服務合同糾紛”項下:變更“(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2)郵政服務合同糾紛”;增加“(3)快遞服務合同糾紛”;變更“(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為第三級案由“121.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53.在第三級案由“136.技術合同糾紛”項下:增加“(5)技術許可合同糾紛”。
54.在第三級案由“144.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增加“(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55.在第三級案由“157.仿冒糾紛”項下:變更“(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為“(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變更“(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糾紛”;刪去“(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4)偽造產地糾紛”;增加“(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糾紛”。
56.在第三級案由“172.人事爭議”項下:變更“(1)辭職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91.辭職糾紛”,變更“(2)辭退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92.辭退糾紛”,變更“(3)聘用合同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89.聘用合同糾紛”。
57.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27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2)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58.在第三級案由“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
59.在第三級案由“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1)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
60.在第三級案由“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項下:增加“(7)光污染責任糾紛”;將“(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的順序調整為“(3)土壤污染責任糾紛”“(4)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5)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6)噪聲污染責任糾紛”“(8)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61.在第三級案由“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為“(1)民用核設施、核材料損害責任糾紛”。
62.在新變更的三級案由“381.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項下:變更“(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為“(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為“(3)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變更“(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為“(4)堆放物倒塌、滾落、滑落損害責任糾紛”,變更“(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為“(6)林木折斷、傾倒、果實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63.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66.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項下:增加“(1)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2)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