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有哪些
毒 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 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刑法》具體規定了12種的毒品相關罪名,依據實踐情況認定。
《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 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 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 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 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 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 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1、吸毒本身不構成犯罪,但行政法上規定,可以強制戒毒2、吸毒者持有毒品達到一定量,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該罪懲罰的是持有毒品的行為,而非吸毒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林則徐1839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禁煙詔令
1729年(雍正七年)清廷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禁煙詔令。它標志著中國禁煙歷史的開端。但是由于清朝末期,嘉慶年間(1796~1820年)政府的腐敗和無能,英、葡等鴉片商無視中國的禁令,向中國大量走私傾銷鴉片,造成中國大量白銀外流。每年流入中國的鴉片在3000~5000箱,販賣吸食現象屢禁不止。
林則徐—虎門銷煙
1838年12月,林則徐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指出:鴉片泛濫將使“中原幾無可以御敵之兵,且無可以充饗之銀”。林則徐等大臣促使道光皇帝下了禁煙的決心。
道光皇帝任命林則徐為欽差大臣,前往廣東查禁鴉片。林則徐會同兩廣總督鄧廷楨、水師提督關天培等回合煙販,整頓海防,外國商人交出鴉片,將英美商人的兩萬多箱(約120萬公斤)鴉片在虎門付之一炬。
第一次鴉片戰爭
1840年2月,英國政府組成一萬五千多人的東方遠征軍,包括48艘軍艦,540門大炮,廣州海面,封鎖了珠江口,鴉片戰爭爆發。歷時兩年多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以清政府的失敗而告終。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國炮艦上簽訂了《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
1856年(咸豐六年)10月,英法兩國為了擴大其在華權益,實現鴉片貿易合法化,又向中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戰爭再次以清政府被迫妥協而告終,清廷簽署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條約,如《天津條約》《海琿條約》《北京條約》,喪失了巨大的權益和割讓了大片的領土。之后,鴉片貿易合法化。清政府早期的禁煙行動最終歸于失敗。
《中英禁煙條約》
1906年,隨著中國鴉片市場逐漸由土煙所壟斷,英國對華鴉片貿易利潤逐年減少,加之英國人民反對鴉片貿易的呼聲日甚一日,英國政府對鴉片問題的態度也有所轉變。清政府經過與英國政府的多次交涉,雙方于1908年3月簽訂了《中英禁煙條約》。
此時,日益泛濫的毒品問題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在美國政府的倡議下,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巴、俄 等13個國家的41名代表,在上海召開了萬國禁煙會議,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會。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發。孫中山先生領導了民國初年的禁煙活動,曾經一度在全國范圍內禁絕了罌粟種植,并促使英國政府履行與清政府簽訂的《中英禁煙條約》,完全停止了印度鴉片的對華輸入。
民國
禁煙運動意義重大!
公布《禁煙實施辦法》
1935年4月,國民政府民事委員會向全國發布禁煙通令,開展了六年卓有成效的禁煙運動,并公布《禁煙實施辦法》。這次禁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煙運動。國民政府為禁煙禁毒作出了很大努力,在禁種、禁售、禁吸、禁運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它在中國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
禁毒工作四個里程碑!
《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我國開展聲勢浩大的禁煙運動,禁絕了為患百余年的鴉片煙毒。短短三年時間,就基本禁絕了為患百余年的鴉片煙毒,創造了舉世公認的奇跡。至此,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國以“無毒國”享譽世界近30年。
《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禁毒的決定》,我國禁毒工作開始有法可依。
《關于禁毒的決定》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發揮了重要作用。決定頒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于1990年12月專題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91年2月下發加強禁毒工作的五號文件;國務院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國家禁毒委員會,并于1991年6月召開第一次全國禁毒工作會議,在全國范圍全面部署加強了禁毒斗爭。
全國禁毒展覽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觀看全國禁毒展覽,極大推動了我國禁毒工作進程。
這次展覽,被當時的媒體譽為建國以來展期最長、觀眾最多、規格最高、社會反響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次展覽。這次展覽后,國務院于1998年批準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組建了新一屆國家禁毒委員會,于2000年發表了《中國的禁毒》白皮書;國家禁毒委員會于1999年8月在包頭召開了第三次全國禁毒工作會議,我國禁毒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入到一個新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為在新形勢下全面加強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來開展禁毒人民戰爭過程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從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開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臺,標志著黨和國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納入到了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大局,標志著我國禁毒工作由此進入到依法全面推進的新的歷史階段,標志著我國禁毒斗爭已經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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