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多久宣判
法院審理后多久宣判
一般法院會在開庭后一個月左右判決。分析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出判決的具體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關于這個法院判決的結果的話,這個目前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不過大概在一個月左右就能夠進行判決,這個要看適用于簡易程序或者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在三個月之內就要完成。
審結,顧名思義審理結案。因此,會在結案后十天左右判決文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法院審理案件,有多種情況,首先,法院分為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其次,案件分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對于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均為一審案件,從立案后有六個月的審限,二審法院有一審和二審案件,一審案件都是六個月審限,二審案件為三個月審限,此外,還有國家賠償案件,這個案件沒有具體明確的審限,一般會在兩年內審結。
對于民事案件說,法院開庭后可以當時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具體時間無規定,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從起訴到宣判在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是民事案件嗎?開庭是一個審判員開的,還是三個人組成的合議庭開的?
如果是一個審判員開的,那就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從你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要審結。算一下開完庭到滿三個月還剩幾天,最遲那時候下判決書,一般不會那么遲了,五天、八天都有可能。
如果是三個人組成的合議庭開的,那就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從你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要審結。算一下開完庭到滿六個月還剩幾天,最遲那時候下判決書,一般也會提前,什么時候寫完就什么時候出來了。
如果案件涉及到鑒定、公告、雙方自愿庭外和解、案情特殊等情況,案件扣除審限或延長審限,時間還會長一些,這些不是常見情況,要根據每一個具體的案件才能確定。
法律依據: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一般會在審理期限內結案。按司法實踐,民事案件一般會在開庭后一個月左右判決。
a、第一審民事訴訟 一、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 的, 由本 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b、第一審行政訴訟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 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 法院 批準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c、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 過三 年的 ,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 處死 刑的 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經上一級人 民法院 批 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 宣告判 決 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多久下判決書,法律并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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