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感情破裂的10個標準
離婚感情破裂的10個標準
北京安博婚姻家事傳承部劉維昭律師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所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婚姻關系已經破裂并且到了無可挽回、無法繼續維持的程度。#安博婚姻家事傳承律師咨詢# 《婚姻法》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制定并公布、實施)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十三種具體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并不能窮盡所有的情形。這就需要法官進行自由裁量,酌情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1、婚姻基礎。如果雙方是自由戀愛,一般來說婚姻基礎比較牢固、穩定。如果是中間人介紹認識的,并伴有一定的物質金錢因素,則婚姻基礎相對薄弱。如果是父母包辦的婚姻,婚姻基礎最差。2、婚后感情。如果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錯,生活上照顧,感情上慰藉,因為偶發性事件引發矛盾導致離婚,一般能調解和好。反之,如果一直不和諧,經常有激烈的沖突,則,關系就很難調和。3、離婚原因。法官會分析離婚的原因是屬于思想觀念的范疇還是屬于生活瑣事的范疇,前者難以調和。4、有無和好的可能。法官對上述事實調查以后,會做出一種判斷。如果雙方積怨很深,無和好的可能,就會判決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時隔六個月后,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一般按以下四個標準予以確認:
1、婚前基礎: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么時間認識,通過什么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后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斗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后,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么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幾個具體參考標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重婚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對于這類案件,首先應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關系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堅決要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關系并承擔刑事責任后,仍堅持與原配偶離婚,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離婚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異性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情形。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準繩。經人民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的,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處理這類案件,應當認真查明虐待、遺棄的行為是否是經常的、一貫的,是否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經法院調解,受害者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判虐待者、遺棄者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虐待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離婚案件時,應查明有惡習一方沾染惡習的具體情況和一貫表現。如果當事人情節較輕的,可先進行批評教育或交由公安機關依《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經批評教育或處罰后,有惡習者表示真誠悔過并積極改正,而對方也能給予諒解的,應著重調解和好。如果當事人情節較重,已構成犯罪,或者經批評教育、行政處罰仍無悔改表現,對方也對其失去信心,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和好確無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確無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滿2年或夫妻感情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則不能判決離婚;如果確實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滿2年,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離婚感情破裂的10個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