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人是什么意思
出讓人是什么意思
1、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2、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出讓人,出拿出來的意思,讓給別人的意思,出讓人就是把東西拿出來給別的人就是出讓人。
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后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后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筑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后,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詞目】:出讓
【拼音】:chūràng
【英文】: [transfer]
【釋義】:不為謀利而賣出(個人自用的東西)
【基本解釋】:[transfer] 不為謀利而賣出(個人自用的東西)
【詳細解釋】:
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
魯迅 《書信集•致曹靖華》:“出讓的事情, 素園 是不知道的,怕他傷心。”夏衍 《秋瑾傳》:“我有一部家藏的 董香光 的小楷《史記》想出讓,不知道他的朋友里面有受主沒有?”
【詞性分析】出讓是一個經典的聯合詞,其包括”出”與“讓”兩方面的含義。出指的是有償的,讓指的是無償的。在語言使用中則帶有偏義復詞的特征。如“出讓閑置物品”,其語義邏輯點在“出”上,指需要付費獲取。而“出讓100M的asp空間”,其語義邏輯點在“讓”上,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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