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沒有償還能力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對于資金周轉困難的人士來說,往往是通過向身邊朋友,向銀行,向小貸公司借錢的方式讓自己周轉開,但凡事都有個意外,萬一最終自己無力償還該怎么辦呢?我們要怎樣證明沒有償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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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分為,暫時無力償還;有能力卻不償還以及永久無力償還三種,其中對于暫時無力償還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債權人協商按期或者分期償還,其中,法院認定債務人確實無能力償還的標準是:通過查詢債務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產、車輛、投資(股權)、股票等財產,沒有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個人在證明是否具備償還能力的時候,也可從這幾方面下手;對于有能力卻不償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王某把錢借給吳某后,到了還款的日期,其好友吳某卻耍賴起來,以各種理由拒絕還錢。對此,債權人王某可以到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判決,還是不肯還錢,你們身為債權人的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后一種是永久無力償,其還可分2種情況,一是債務人深陷牢獄,二是債務人死亡。打個比方,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A借了B100萬,若B在未還清債務期間死亡,若B有財產,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對于被執行人沒有償還債務能力,應該持無力賠償的相關證明,向負責執法的法院申請延緩或暫停支付,并提供以后的還款方案。
1、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2、無力賠償可以申請代位賠償又稱為代位追償,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
3、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4、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應立即恢復執行。
另外,如果是企業遇到了無力償還貸款,最好辦的就是去法院申請破產,只要債務停留在企業層面,那么股東只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債務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個人簽連帶責任保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