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彩禮怎么處理
一、對于彩禮問題
彩禮問題,現在染上了虛榮與攀比,有時真的讓男方苦不堪言,有個段子是結個婚,返到開放前,說明彩禮真的是壓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了,而且國家也出臺過相應的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原本彩禮的本質是為了給新婚的小夫妻倆墊定一個基本的物質基礎,可是現在就有點變味了,時常見到天價彩禮見諸報端,甚至因為彩禮問題,還會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真的是人間悲劇。
曾經聽說過,有一個女的,就是鉆法律的空子,不斷和男青年結婚,然后離婚,專門欺騙彩禮的,形成了一個套路,實在是讓人憤恨不已!
二、彩禮在哪些情況下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第一個條件就是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第二個條件是雙方領取了結婚證,但是沒有同居過,第三個條件是雙方領取了結婚證,但是現在男方要求離婚,同時有證據證明因為給付彩禮,生活陷入了困難,有了以上3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同時,考慮到婚姻存續時間較短的婚姻也是存在的,
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解答》第7條:男女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禮應否返還?男女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即使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原則上彩禮也不予返還,但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或存在包辦、買賣婚姻收受彩禮、以結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等特殊情形除外。
所以,一旦雙方領取結婚證,彩禮返還就相應的難度就比較大了。
三、彩禮返還的數額
很多的男方非常關注彩禮能返還多少,對于彩禮返還的數額,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所以,在分手時,要積極搜集對方的過錯證據,以爭取法官判決返還的數額多一些。
和機動車一樣,使用了就會產生磨損,到了報廢期限就是爛鐵一堆。婚姻也是如此,女方最燦爛的時期讓你損耗殆盡了,你在中途把她拋棄,她的青春是錢買不回的吧,作為男人是不應索回彩禮的,除非是女方自愿或強硬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一般應予返還。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后,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但是,如果因為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后,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后,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這個還真不好說如果十萬彩禮錢,小孩五歲了,那么女方凈身出門,小孩跟著男方,如果沒有小孩,女方退還八萬彩禮錢,女方一分錢都不退,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女人不要命,
彩禮是封建糟粕,什么時候成了結婚的必須條件?解放后很長時期就沒有彩禮,結婚去民政局登記幾塊錢就行了。古代給彩禮,是由于女的結婚后,如同潑出去的水,沒有婆家同意,不能回娘家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服侍公公婆婆,不能離婚,不需要贍養自己的父母,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父母的補償,現代男女平等,法律規定都得贍養老人,再要求男方給彩禮,就是女方對男方的敲詐!拿彩禮,必須隨相當嫁妝,這就是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