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單方起訴需要什么手續
我在接受當事人咨詢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對離婚的法律常識有很多誤區,就如題主的問題,就會有人這樣問,我想離婚,但是對方就是跟我玩貓膩,抓迷藏死活不同意離婚,但是我們已經分居滿兩年了,這樣的話是不是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了,答案是NO!
在我國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如題主所說,一方死活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去法院訴訟離婚。那去法院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訴訟材料呢?
1首先起草一份離婚起訴狀(起訴狀的內容建議突出問題,言簡意賅即可,不需要喋喋不休的抱怨,哭訴,內容過長);2其次需要雙方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復印件或律師調取的戶籍證明均可。3需要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結婚證復印件(如果丟失或藏匿可以去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信息)4如果有孩子,需要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及戶口登記信息。5最好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因家暴,因分居,因一方出軌等等)
那準備好材料去哪個法院起訴呢?離婚訴訟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說原告如果起訴離婚就直接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因為我們國家的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對于是否離婚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都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這樣夫妻雙方只要簽署離婚協議,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但是假如夫妻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及時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將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只能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時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可以到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則需要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的時候,只要提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就可以了!
當然對于比較復雜的離婚案件,也可以委托律師處理。
一方離婚,另一方死活不同意,如果單方起訴,要去哪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離婚屬于民事訴訟,試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一般而言,起訴應該到對方的戶籍地起訴。如果雙方離開居住地均滿一年,則可以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至于這個戶籍地之外的居住地就需要提供證明了,一般可以到居委會、社區、物業、派出所開具。但實踐中,這類證明往往不容易開出來,也可以請律師協助。
原告起訴應該準備的材料如下:
第一,要有起訴狀。起訴狀的要求并不復雜,明確的原告,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第二,要提供相應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2.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如果結婚證丟失無法提供,就需要本人拿身份證去當初的登記部門復印檔案作為婚姻關系證明。
3.婚生子女戶口本出生證,證明存在婚生子女及年齡。
4.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證據。
5、關于家暴、分居、對方與他人同居、違法犯罪等不利于婚姻關系的一些證據要提供。
您好,謝謝邀請。
離婚是大事,自古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個家之說。
要離婚的人,首先一定要考慮好,想清楚,是不是真的感情破裂要離婚?要為老人為孩子為自己著想,不要草率離婚。
當然,如果真的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離婚還是一種正確的選擇。
真能做到好合好散的人少之又少,多數人就是有爭有吵,或者是拖著不放。
這些都是在離婚大戰中司空見慣的現象。
所以,一方想要離婚,另外一方死活不同意,要解開這個結,就要起訴。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準備結婚證,雙方的身份證,起訴狀。
如果有孩子,還要有出生醫學證明。
有房子、車子、股票、公司、基金,等等的,要拿出財產權證明。
比如房產證,行駛證、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內檔、股票基金的登記證。
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要有債務憑證。
假如財產或者是債務非常之多,那要列清單。
要把財產或債務的數額、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債權或債務的到期日期等重要信息列個清楚明白。
起訴的話,叫原告就被告,就是如果是您起訴,要到配偶另一方戶籍所在地去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離開原籍一年以上,可以在現居住地起訴。
下落不明的,就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一般地,是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單方不同意,但是法院最后判離的概率還是很大的。下面分別說說法院管轄和準備材料的問題。
1、去哪起訴,也就是管轄權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起訴一般的選擇是“原告就被告”。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說兩種最為常見的情況。一、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二、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大概如下:民事訴狀、二人的結婚證、身份證、如果有孩子需要提供孩子的戶口證明材料,如果有財產,比如房子需的要法院判決分割的,還要帶上房產證,帶上證明相關財產的證明材料。
夫妻離婚要打官司,原則上原告應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
如果兩夫妻一個東來一個西分居兩地的,都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打工或經商或務工已超過一年(含正好一年),原告就可以去被告現在常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這里的法院會讓原告提供證明的。可想而知,原告要想得到證明被告暫住的證明,可是不容易啊!怎么辦呢?花錢吧!起訴反正要找律師的,就讓他去想辦法吧!
官司怎么打呢?準備材料、證據吧!
1,告狀要有狀紙。
內容為:你是誰?被告是誰?你告被告不肯解除婚姻關系,為什么要離婚?離婚的理由是什么?一一寫清楚。
2,離婚相關的證據準備好。
a,你的身份證復印件。
b,戶口本上你那一頁的復印件。
c,結婚證(你的那一本就可以)或能夠證明你倆是夫妻關系的證明書。
d,你倆生的孩子的戶口本復印件,出生證復印件,孩子的年齡(每個孩子的都要提供)。
e,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動產、不動產)、負債證明(如果能提供證明一些欠款是分居后被告個人借的,也要提供)。
f,被告打你的證據,兩人分居多長時間的證據,被告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證據,被告有違反現行法律的證據等一切影響婚姻關系的證據。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再者是訴訟離婚。如果協議不成,那么就可以通過身上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我國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需要去被起訴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要去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持續一年,長期穩定居住的住所。
起訴時需要帶起訴狀一份及副本一份。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如果有孩子還要帶孩子的戶口本,出生證的復印件。
為了能夠勝訴,應當積極的準備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關于撫養權的證據,撫養費的證據。家庭財產相關資料。
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也要準備相關證據。
我自叢結婚到現在己經好幾年了但是說起我的婚姻是親情介紹認識到我那個男朋友的可是他對我一點也不好也不關心我實在不忍心下去了不想在過下去了我遇到什么事情都跟他沒有溝通的余地可是像我這樣的家庭婚姻我
首先,起訴離婚有前提。
訴訟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即如果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可到民政局辦理而不需要起訴。
其次,如果起訴離婚,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管轄權法院。
第一種情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之規定,原告就被告為基本原則,意味著原則上需要到被告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戶籍地就是對方的戶口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的解釋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二種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種情況: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相對復雜,在此就不詳細闡述了。
第三,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材料呢?
起訴離婚原告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被告的身份證明(各地法院要求不一,比如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戶籍證明均可)
3、可以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結婚證或者民政局出具的有關材料)
4、孩子的出生證明
5、起訴狀3份,c
6、財產信息、財產證據或線索等有關材料。
7、如果主張對方家庭暴力、賭博、涉嫌犯罪,則需要提供有關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
備注:如果被告戶籍地跟經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原告還需要提供當地的居住證明。
如果一方手中沒有結婚證,可以持身份證到登記的民政局開具一份婚姻情況證明,之后持該證明到法院起訴。
如果一方沒有對方的財產線索或證據,則最好提前委托律師調取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后期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