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批捕有可能發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我們以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批捕為例說明:
1、正常的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是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如果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個月內要補充偵查完畢,然后重復第1條的步驟,那就是1.5月+1月+1.5月=4月。
3、如果還不行,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那就再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及重復第一條的步驟,那就是6.5個月了。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當然,這里講的是最長的期限,中間的任何一個步驟都有可能比規定的少,也就不用那么長了。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后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該怎么辦?
依我之見:檢察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對該案作出:A,提起公訴,B,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并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必須全案全面審查。只有經審查認為案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作為提起公訴的決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問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怎么辦?
A,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限為一個月;
B,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一一()如果該案經補充偵查后,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檢察院必須起訴;(2)如果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檢察院對該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訴決定‘’。
三,請問提問者:本案檢察院是否己退回補充偵查?退回了幾次?結果如何?只有將上述問題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終會如何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