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律師不會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律師為什么不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其實道理很簡單的,不外乎下面三個原因:
第一,《律師法》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律師給當事人承諾勝訴的結果。
因為這涉及到不正當競爭,試想如果一個律師拍著胸脯給當事人打包票,“這個官司肯定能贏交給我就行了”。而其他的律師都不敢去承諾案件的結果。
那么最后的結果就是,只有這種敢承諾案件結果的人,有案件辦其他不愿意承諾勝訴結果的,就失去了市場競爭力。
但是那些承諾了勝訴結果的律師,最終是否真正能拿到勝訴的結果,實際上,最后也不一定。
如果最終能勝訴還好,如果不能勝訴,那不是有欺騙當事人的嫌疑嗎?
第二,任何案件,沒有到最后一刻,結果都有變化的可能。
而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并不完全掌握在律師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所以大多數律師,即便心心里確信案件有99%甚至100%的把握能勝訴,他也不敢拍著胸脯向當事人承諾,案件必然勝訴。
把這種律師恰恰是一種比較理智的律師,而不是那種為了獲得案源而不擇手段,只能保證開頭卻不能保證結尾的人。
恰恰是這種人,才值得我們給予更多的信任。
第三,如果承諾了勝訴結果,今后很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試想如果律師承諾了勝訴結果而結果并不理想,沒有完全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接下來的事情就很簡單了,當事人要么去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理論,要求律師給一個說法,要么找律師要求退律師費。
當然還有一種最嚴重的可能,那就是當事人會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因為你當初承諾了,保證能勝訴,后來沒有達到勝訴的結果,這二點之間的差距就是律師事務所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而根據過錯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賠償這部分損失。
這該是一個多么可怕的后果,而本身這個后果是不需要律師事務所承擔的。
律師屬于一個法律工作者,他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專業的法律知識,為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律層面給予幫助,在法庭上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以謀求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雖說律師在法律方面是專業的,但你要知道,對方也是有律師的。而最終宣判的是法庭,法庭采信雙方律師某些觀點,最終根據法律,來進行裁定。這其中有著太多的不確定性了,法官利用了哪部法律?采信了多少?一件事情證據鏈的完整程度,等等等等。如今的司法制度越來越健全,即使是官方的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法院也不是完全采納和支持,公訴案件被訴方勝訴的也比比皆是。最終判案的是法院,律師會給你保你勝訴的承諾嗎?
為什么說勝訴有著不確定性的?我們來看一起官司。在某地,一個從沒買過彩票的人,心血來潮想買注彩票兒,但他不懂彩票的投注方式。就和老板說你幫我選一注吧!老板給他打出一組彩票兒后,說到,這是我精心選出的一組號碼,我很看好這個號。買彩票兒的也就隨口說,辛苦啦!等我中獎分你一半兒。當天晚上開獎后,這張彩票中獎600余萬元。第二天他到福彩中心兌獎領取了獎金。天降橫財,想起這組號是老板幫忙選的。于是帶上10萬元現金,到彩票站對老板表示感謝。
然而,老板看到這個人真的來送錢。于是當場翻臉,要求和中獎者平分獎金。在中獎者不同意的情況下,才把廠老板將其訴諸法律告上法庭。在一審的時候,彩票站老板遞交了購買彩票當天的錄像視頻,也遞交了這個人去送10萬元現金時雙方的對話錄像視頻作為證據,同時幾個當時在場的老彩民出庭作證。彩票站老板的代理律師表示,這是口頭協議,受《合同法》保護。有明確的語言,我中獎后分你一半兒。在送錢發生爭執時,雙方也確認了買彩票兒時事情。后來,法庭認為,通過視頻,證人,和被告人的庭審調查。這張彩票兒真的不是機選,是老板不忙的時候,一個號碼一個號碼推算出來的。同事,也能夠證明當時買彩票兒的承諾分人一半兒。一審判決根據《合同法》雙方合同生效,判定中獎者按合同執行。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的時候,中獎者律師表示,一審時對方提出的證據事實清楚,但不應按《合同法》進行審理裁決。當時所說的中獎分一半兒,應該按贈與法進行審理。因為他的當事人當時說的是“我”中獎分你一半,這首先確定了彩票兒的所有人是我。那么承諾的意思也就變成了,我中獎以后贈與你一半兒。那么按照贈與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雖提出承諾,但在被贈與財物未發生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反悔,解除贈與協議。并且,法庭通過走訪大量彩民和民眾,絕大多數人均表示,這就是一個玩笑,在彩民購買彩票兒時經常開這樣的玩笑。同時法庭又結合彩票法,按照誰持有誰所有的規則,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判定獎金歸中獎者所有。
通過以上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律師辯護的時候采用的法律不同,律師的從業經驗情況不同,法官所能采納的觀點不同,那個律師又敢保證你一定能打贏官司呢?
人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客戶也是如此,其在向律師陳述時,可能并不全面、客觀,或有所保留,或夸大事實,從而導致案件事實與陳述事實不符,律師基于此做出的判斷可能是不準確的。
訴訟是一個從主張到抗辯到反主張到反抗辯…,從舉證到質證到再舉證再質證…的過程,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到庭審最后一刻,事實與證據都可能發生較大變化,甚至逆轉。在庭前客戶接待階段,讓律師承諾勝訴率,不符合司法規律。
其實,很多案件,尤其是疑難復雜案件,本方真正得對手是法官,而不是對方,本方律師要結合客戶目的,根據事實、證據及法律,去說服法官,使客戶的商業目的轉化為訴訟請求。但是,有些案件裁判觀點并不統一,有的法官會持一些個性化裁判觀點,也導致案件可預期性不好,在庭審結束之前,甚至宣判之前,較難做出準確判斷。司法實踐中,庭審效果雖好,但案件裁判結果差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大跌眼鏡。
相關管理規定禁止律師做出勝訴承諾,違反者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為這既不符合司法規律,也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無論是對律師還是客戶,都有害而無利。
律師不可能對當事人是否勝訴作出承諾。如果有,說明這個律師準備坑你!
不要說律師,就是法官也不可能跟當事人說一定勝訴一定敗訴。一是說了違法,而是法官辦案也是要合議的,至少三個人,要多數人意見一致才能通過,如果復雜的,還要上審委會。總之,不可能一個人說了算。
現在有些律師為了接案子,可能會個別作出承諾,但這肯定是違反律師法的,如果有人去司法局舉報,是要被批評的。
有時候也不全怪律師承諾,有些當事人喜歡追問律師,勝訴率多少,律師為了應付,可能會無意地作出某些承諾。
在律師應遵守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中,特別強調一點,律師不得為當事人勝訴打包票。為什么會做出這樣的約束呢?原因如下:
一. 任何案件,僅憑當事人一方陳述,難以獲得案件事實的全貌。而獲得案件事實全貌時,只能通過庭審中的法庭調查,顯然,這已經是代理過程中的事了。故,任何律師僅憑當事人單方陳述和獲取的單方證據,就對勝訴打包票,是不客觀的。
二.不同案件,復雜程度不同,也是不應該打包票的。如一些疑難復雜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以不同的角度審視,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法院做出的判決有時候都會被上一級法院改判,律師更不應該僅憑自己的見解就為當事人打包票,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不負責任的體現,也是影響律師聲譽的事情。
三. 拋開案件本身及不同認識的層面,很多案件難免會因各種無法言說的原因出乎意料。律師打包票,更容易引發矛盾,影響律師形象。
四.避免不正當競爭和腐蝕司法體制。有些律師打包票,不是因為案件事實有理,而是通過行賄等手段獲取,有的是通過打包票以獲取案件代理,結果是腐敗了司法制度,損壞了律師形象,影響了司法群體。
律師代理案件,當事人需要的應該是勤勉盡職,而不是打包票。
越是拍胸脯打包票,當事人就越應該敬而遠之,提高警惕了,避免上當受騙。
律師為什么不給當事人承諾勝訴?
首先,自然是規定不允許。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法律執業規范或職業道德規范,都不允許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承諾。
再是,律師雖然屬于專業人士,但一個案件的勝訴與否有很多因素。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當事人的社會背景及關系等等各種因素。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于整個案件的結果帶來影響,甚至是決定性影響。
當然, 不承諾結果也好。一旦承諾的結果與判決結果不一致,那當事人與律師或律所之間的矛盾將會增加。
既然案件結果不是律師所能保證,不在律師的能力范圍之內,那不去承諾自然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