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
說幾個所謂的故意殺人案,應該是回答了這個奇怪的問題。
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因涉嫌殺害一名婦女,被刑事拘留,當時的判決書是這么認定的““聶樹斌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后,將康強奸。爾后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1995年,聶因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并執行死刑,一個月后,死刑執行。
2005年,多命案在身的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的律師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卷宗,此時聶的死刑已經執行了20年。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某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奸殺害,也就是4•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公安機關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兇手,4月11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 ,辦案人員認定,呼格是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死亡的。之后,呼格對檢察官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誘供的過程。但筆錄顯示,檢察官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你胡說”等語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審中,呼格的兩位律師,一位做的是有罪辯護,說呼格吉勒圖年紀小、是初犯,且是少數民族,請法院從輕發落。而另一名律師一句話都沒說。
當年5月,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呼格吉勒圖不服,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承認在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圖案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
還有張氏叔侄案,趙作海案(亡者歸來案)。
這些人,難道就不值得律師辯護?難道就不需要更有力和更困難的無罪辯護?
我做為一名職業律師,主要從事刑事辯護業務,曾經辯護幾十件重大的刑事案件,有故意殺人案,強奸,放火案,搶劫案等惡性案件,本人的體會是,為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是法律賦予律師神圣的職責,既使被告人十惡不赦,罪行累累,做為律師,也不能推卸法律賦予的責任,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要盡心盡責,防止冤假錯案。另外,做為被告人,不熟悉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弱勢群體,更需要為其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自我辯護,委托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也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既不能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也不能放棄律師的辯護責任,這是法制社會最重要的要求!
首先,我們要知道“律師”是一個職業,他要為自己的工作負責,沒有什么該與不該之分;其次,按照人道主義來講,人人是平等的,就是對于十惡不赦的壞人也好,他也有申訴的權力;再次,至少可以讓壞人死得明明白白;最后,讓老百姓相信法律是公正、正義的!
有良知的律師絕對不會給辯護的,除非國家指派,畢竟十惡不赦之人也有辯護的權利。
律師是向錢看,有罪無罪,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只要你出錢他都得給你變護,官司輸嬴他都有地方拿錢,這就是律師的本色!
什么叫十惡不赦?有些人殺人是沒有辦法。有些人殺人,是被逼出來的。如果被殺的人,不是十惡不赦。那殺他的人,又為什么要殺他呢?我覺得可以為殺人犯辯護?
應該可以!不是應該!是完全可以!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律正日益走向完善!法律越辨越明!道理越講越清。為不在回歸歷史!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為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每次開庭必須有法官檢察官律師進行控訴、答辨、審判!還有,必須有周圍群眾代表、親屬方代表旁聽!律師方幫當事人進行辨護!這才,才可杜絕冤案發生。
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包括辯護權。律師依法提供辯護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