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1、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攬人應當承擔該原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負有通知義務。即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質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并采取相應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攬人承擔。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并不得更換應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承攬人法定義務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3、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5、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有關質量證明;6、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不可抗力的除外;8、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9、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法律角度談一談這個話題物主(定作人)將電腦拿到修理店進行維修,二者建立起修理合同關系,它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義務系理論上的結果債務。修理工負有按時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完成了物主指示的特定要求,達到了約定的目的,修理工才算完全履行了義務。進而物主才支付全部報酬。如果修理工僅完成部分工作,僅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物主只支付相應部分的報酬。所以即使沒完全修好,但修好了一部分,物主也需要支付部分報酬。不存在題主所說的“沒修好就不付費”。醫療服務合同恰好相反,醫院之診療義務屬于手段債務,即只要醫方適當地實施了符合醫療規范的診療行為,不論患方是否痊愈,醫方都已完全履行了義務,故有權請求患方支付全部醫療費用,但若醫方擅自作了一些不必要的且未經患者同意的醫療行為,由此產生額外的費用就不應由患者負擔。兩種合同之所以對服務提供方義務要求不同,背后原理是:病能否治愈包含了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患者自身身體素質、心理狀態以及醫方客觀診療水平和設備條件等。而物件能否修復基本上取決于修理工的技術水平,所以二者成功的幾率差異很大。前者有很大風險,而后者風險相對較小。這也使得社會對二者的包容程度不同。如果修理工沒修好物件,物主會覺得是修理工技術不到家,但若醫生沒把病治好,患者不一定會全怪醫生,除非醫生有過錯。
1、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一是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二是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檢驗、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三是按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2、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6、《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7、《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承攬人的主要義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