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比如有重婚、家庭暴力行為的,是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是多少錢呢?
一、大興區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關系到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和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主要采取兩種方法。一是自由裁量主義,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法官根據自己的判斷去決定受害人所受到的權利侵害是否屬于保護范圍。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采用此種方法。二是法定主義,法律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德國、瑞士等國采用此種方法。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也采用了法定主義。《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提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學說一般將該條中的“賠償損失”理解為保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
三、 精神損失費的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有諸多學說,歸納起來,分為以下三種基本觀點:
1、單一功能說。但該單一功能說為何種,學說各不相同。一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為懲罰;二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補償,強調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是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為目的;三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滿足,強調其目的在于滿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從而使其痛苦得以解決。四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克服,強調人體致病原因為非生物的外環境和生物的內環境這兩個相互作用的系統,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改變其外環境的方法,幫助受害人克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盡快恢復身心上的健康。五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調整,強調在財產損害賠償不足時,法官可以用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調整手段,增加調整數額,補充財產損害的不足。
2、雙重功能說 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充和滿足的雙重功能。另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既有補償性的功能,又有懲罰性的功能,是兩重性的功能。
3、三重功能說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經濟補償,仍具備填補損害、撫慰受害人和制裁違法這三種功能。
可以看到,對于網友們的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多少錢的疑問,我國的婚姻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網友們對此已經心中有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