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錯案如何追究
刑事案件錯案如何追究?刑事案件有錯案怎么辦?
我國的訴訟法是兩審終審制。如果認為有錯案的話,只能通過再審程序了。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起再審的主體有當事人、人民法院和檢察院。
關于當事人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關于法院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關于檢察院的規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案例:
趙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被稱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后發現一具無頭尸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趙作海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現在公眾視野。2012年7月24日,趙作海所陷傳銷案結案,17萬余元國家賠償款隨之打水漂。現為環衛工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您好,新年好。
您的問題有一點技術差異,我推測您的意思是:
刑事案件錯案如何追究?
因為,“錯案”是結論性表述,只有救濟成功,錯誤被糾正,才有“錯案”一說;
既然錯案已經辦完了、有結論了,就不再有“怎么辦”的可能和需求。
我國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終審裁判送達即生效,《刑事訴訟法》對“終審裁判”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一審裁判,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是生效裁判。何時生效?請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一、對生效裁判,如果不服,看誰不服,處理方法不同。
(一)被告人不服
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方法。
1?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訴訟法》243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可以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
這里的當事人,指生效裁判的被告人。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刑事訴訟法》243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被害人不服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抗訴,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生效刑事判決的,法律沒有規定救濟程序,因而,沒有法定的路徑可以救濟,只是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
二、申訴比上訴難,再審比二審難,但有很多成功案例
申訴是提起再審的路徑之一,是可選的、但不是必須的;
再審是糾錯的路徑,是可能的,但不是必經的。
所以,申訴難于上訴,再審難于二審。
但是,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糾正了不少冤案,譬如著名的聶樹斌案、聶樹斌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趙作海案,趙作海案是判死緩。
聶樹斌案最終是“疑罪從無”改判無罪,趙作海案是“被害人歸來”改判無罪。
聶樹斌母親和辯護律師在聶案再審法庭上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2001年江蘇省豐縣公檢法聯合辦假案,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定案證據全部造假,刑事虛假公訴案刑事公訴證據全部涉嫌“刑事非法證據”。人民法院對刑事冤假錯案要敢于監督,要敢于糾錯,要敢于追責!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2001)豐刑初字第29號,第127號,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