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簽字
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簽字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按民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所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清償義務,如果丈夫死亡,當然由妻子償還該筆欠款。但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雖然妻子沒有簽字,但妻子認可該筆欠款,當然由妻子償還。
2.如果妻子不認可該筆欠款,但法院認定欠款事實成立,也沒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產、生活,那么,妻子仍需對該筆欠款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沒有用夫妻共同的生產、生活,那么,妻子就沒有義務償還。比如,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丈夫用于養"小三‘’了,那妻子當然就沒有清償義務了!不過,此種情況下,當用其丈夫遺產予以清償。
二,法律只保護合法債權債務關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丈夫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妻子當然也不負清償責任。比如,用于販毒、賭博等。
借款條上只有一方簽字,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法院會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同樣有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兩個人,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是共債共簽。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數額較小,這時候,只要一方簽字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情況,數額較大,這時只有一方簽字只能認定成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那么數額大小究竟該以什么標準劃分呢?
各地統計局有對外公布的數據,其中一些必要的生活性支出都有列明,一般司法實踐中都參照這個數據來判斷。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不少家庭在借款時,都是只有一個人簽字,或者是丈夫簽字或者是妻子簽字,很少會讓夫妻雙方都簽字。
這就導致后期在還款的時候,或者借款一方沒有能力還款的時候,雙方會產生爭議或者說糾紛。
因為這涉及一個特別關鍵的問題,該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新司法解釋出臺的前后,區別是相當的大,簡直是判若云泥,有天壤之別。因為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出現的債務,原則上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債務人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比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簽字人用于賭博,吸毒或者包小三等情形。
否則的話,基本上都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后,就有了一個180度的大反轉。
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后,舉證責任就完全在了債權人一方。
只有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涉及的借款,確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的生產經營上,該筆借款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否則的話,該借款只能認定為簽字人的個人債務。
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原則上認定,只有一人簽字的借款為個人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例外情況。
這就告訴我們一個簡單至極的道理。
今后在出借錢財的時候,一定要做到以下2點。
第一,最重要的是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借款,而且所出借的這筆款項即便失去了,也不會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第二,要核實清楚對方也就是借款的那一方,有沒有經濟實力來償還所借的款項。
第三,要讓借款一方,夫妻二人都在借條上簽字,不管對方婚姻關系是否仍在持續。
這樣就足以保證,等到要求對方還款的時候,至少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即便他們的財產只在某一個人的名下,也不會對自己的追償行為造成不便。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題主的意思是否是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如果是 ,那么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為保證人。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夫妻中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對償還該債務做了擔保的法律承諾,屬于對債務的知情、肯定、愿意承擔法律義務。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p>
根據如上司法解釋,另一方對配偶的借款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屬于當時就承認債務,已經認可的行為,足以滿足司法解釋中“事后追認”的條件,是對該債務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借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疑。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今天先給大家講到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詢,或者交流,請添加微信或者私信進行進步的,討論交流,謝謝大家。
現在裁判規則發生了一定變化,講究共債共簽了,舉證責任主要由原告承擔了,需要證明借款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得不到支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