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是有效辯護不可或缺的文書,在刑事辯護中,專業法律意見書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通過法律意見書,辯護律師可充分表達對案件的看法,譬如不構罪撤銷案件、罪輕變更強制措施、請求不予批準逮捕、變更罪名、作出減輕或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不予起訴、免除處罰等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如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文書含金量高低,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顯得非常重要。本人認為:在整個刑事辯護過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中,律師至少可以提出5份專業性的法律意見書。
第 1 份法律意見書:應當在刑事立案后至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前提出,作用是促使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授權委托手續,并在第一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犯罪嫌疑人后還要主動與辦案機關溝通,盡可能多地了解案情。綜合會見犯罪嫌疑人和向辦案機關了解到的案情,提出第1份法律意見書。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那么第1份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是建議辦案機關撤銷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事實且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那么法律意見書應著重闡述犯罪嫌疑人罪輕、涉案行為社會危害性小、具有減輕或從輕情節等等,爭取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盡量不被逮捕。
第 2 份法律意見書:應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至檢察院批捕前向檢察院提出,目的是說服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該份法律意見書主要是向檢察院說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批準逮捕的條件,罪輕或者不構罪,沒有逮捕必要等。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專業性法律意見書能夠促使檢察院保持更加謹慎的態度,因為逮捕錯誤,也是辦案錯誤的表現。
第3份法律意見書:應在逮捕后至審查起訴階段初期提出,目的是讓同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再次爭取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該《規定》賦予了檢察院對羈押性必要審查裁量權。因此,辯護律師根據案件事實向公安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羈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見書,是再次爭取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良好方式。
第4份法律意見書:應在閱卷后及時提出。閱卷后,辯護律師應再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嫌疑人核對相關證據和事實,綜合整個案件事實提出第四份法律意見書,該份法律意見書主要圍繞著建議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變重罪名為輕罪名、作出免于刑罰或減輕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等進行闡述。在提交法律意見書前,最好與承辦檢察官預約時間,在提交法律意見書同時以口頭形式向檢察官闡述辯護意見,這樣有利于承辦檢察官直觀了解辯護律師的意見。
另外,若公訴機關退回補充偵查,那么辯護人應在補充偵查后第一時間復制補充材料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5份法律意見書:是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至開庭前提出,最好是合議庭閱卷前提出。該份法律意見書主要是對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作出回應,針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指控的罪名、認定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方面進行分析,防止合議庭先入為主并順延公訴機關可能錯誤的思路。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應緊密跟蹤案件進展,在不同的階段,不同案件的節點,結合案件事實和依據相關法律,提出專業性的法律意見書,用積極、主動表達法律意見的方式來影響和引導辦案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最重要的一點切記:就是出具法律意見書要有理有據,不要死磕,否則法律意見書的效果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