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醫療官司
醫患雙方自己協商解決辦法存在的問題,是醫患雙方提出的賠償額相差很大,達不成一致結果,醫療糾紛得不到解決。醫療行政機構與患者協商解決辦法存在的問題,是醫療行政機構往往偏向醫院,保護醫院的利益,醫療行政機構提出的解決方案不公正,患者不接受,醫療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醫學會鑒定解決辦法存在的問題,是本地醫學會專家與醫院的事故醫生、醫院院長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在醫學鑒定過程中明顯照顧醫院,做出的鑒定結果患者不信服,醫療糾紛更是得不到解決。
法院審判解決辦法也存在一些問題:律師費高,一般兩萬元,經濟拮據的患者沒有能力承擔律師費用;醫患雙方在發生糾紛時,醫院為避免高額賠償,通常想盡各種辦法掩蓋事實真相,突出做法是醫院偽造或修改病歷;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間長,不利于案件的解決;地方法規規定,在醫患發生糾紛后,必須由本地的醫學會進行鑒定,法院嚴格采納醫學會的鑒定結果進行判決,這時醫學會專家受各種因素誘惑,常常做出不公正的醫學鑒定,導致在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多數患者敗訴,患者不但得不到賠償,很可能還要賠上訴訟費、交通費、親屬的誤工費等。
為此建議重視通過人民調解的渠道解決醫療糾紛,并制定出臺相關辦法。
由司法部門牽頭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市、縣都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市、縣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民政局登記,屬于社會組織。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人員、異地醫學專家、律師組成,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異地醫學專家庫,按專業隨機選擇異地醫學專家做醫療糾紛醫學鑒定,確保醫療糾紛醫學鑒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與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洽談醫療責任保險事宜,并組織各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的范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明確重點環節的處置辦法。改進患者病歷填寫辦法,政府要求醫療機構實施新的患者病歷填寫辦法,即醫生填寫患者病歷應一式兩份,一份病歷由醫院保存,另一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屬保存。同時,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條件,醫療糾紛調解時限,患者或患者家屬權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及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義務,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違約責任的處罰等,都必須作出明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