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因為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變更子女撫養權時尤為慎重。
首先,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一
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二是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的目的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而不是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三是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四是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對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法院在審理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就是說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其次,變更應按法定程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二是通過訴訟變更。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 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同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從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方面把握,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當然,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考慮判斷。
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夫妻雙方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之后,需要確定孩子隨哪方生活,由哪方進行撫養。而撫養權一旦確定,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是不得隨意變更的。除非具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已經獲得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而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已經獲得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子女,或者有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行為的;
(3)如果被撫養的子女達到十歲以上,并且不愿意在跟隨這方生活,想去跟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換言之,如果,關于撫養權的問題,沒有上述這些情形,一般不得隨意變更,當然,夫妻雙方如果能夠協商變更的除外。
一對方有實際傷害兒童的情況或違反法律,接受法律制裁的情況!可變更撫養權!二,對方經濟條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可申請變更撫養權!三,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對孩子進行實質傷害!另一方可申請變更撫養權!四,夫妻雙方離婚后,未按照協議進行扶養孩子或違反協議規定一方剝奪另一方探視權的。另一方有權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符合法定情形。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例如,離婚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身體健康且收入較好,離婚后一段時間,男方因意外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工作收入,男方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男方可以要求子女歸女方撫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例如,離婚后子女隨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追求個人安逸享受,與他人非法同居,對子女不盡教育管理義務,男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再例如,有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將會受到不良影響。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給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的夫妻離婚時子女幼小,依據法律規定,子女歸女方撫養。孩子十周歲以后愿意與父親共同生活,父親有撫養能力,父親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例如,有的夫妻離婚時,子女歸女方撫養。等子女上學時,女方經常居住地不能辦理子女入學,女方或者男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滿足子女教育需要,。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