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率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離婚協議屬于協議的一種類型,那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說明符合合同有效的構成要件。至于法律效力,這個就要區分什么效力了。
例如對于財產的分割,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那么女方就可以基于該協議取得要求男方配合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權,但是女方不能根據協議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為房屋過戶必需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而區分對待。
因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大多數情形下是經過辦理離婚手續的部門蓋章確認的,所以在法律上是有證據效力的,而且證明力普遍大于一般證據,或者說是為合同性質較為貼切。若是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那么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維護其因該協議而獲得的權利。
故而,不能小看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手續中的一項要求,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夫妻雙方必須出具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所謂離婚協議書,指夫妻雙方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進行書面協議。
在這里要注意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是登記離婚的實質性文字,由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當事人認真制作并簽字,之后經由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之后的離婚協議書因為已經擁有了法律效力,所以無需公正。但經過公證處公正過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
但離婚協議定的簽訂并不代表當事人雙方的離婚已成定局,還存在著變數。有的當事人會因為感到財產分割的不公平、子女的監護與探視不合理或自身行為草率而推翻已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所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可以無效么?
常見的離婚協議反悔
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因為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和法院離婚判決完成后才生效,所以在這之前,一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原離婚協議書的條款,原離婚協議書的條款便不能成立,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法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所以這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2.在協議離婚之后的反悔
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為履行離婚協議發生分歧與爭吵而告至法院時,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訴至法院,法院則不予受理。具體由以下情形:
(1)財產分割協議的起訴變更或撤銷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任何一方在離婚后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并且原告須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法院受理后經查沒有使離婚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將駁回起訴。
(2)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對于不動產的權利轉移,要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在現實生活中,婚姻登記機關并不具備對房屋贈與條款的公證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則這項贈與條款對任何一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
(3)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
離婚時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個人財產,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禮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對當事人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
辦理離婚登記后,對于生效的離婚協議,反悔是非常難的,所以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當事人雙方一定要慎重,保持理智,謹慎合理的制定離婚協議的內容,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并謹記,完成辦理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書有效無效的標志,在這之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并不附任何義務。關注微信公眾號“呼叫大狀”免費咨詢法律問題
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有沒有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簡單來說簽訂離婚協議且在婚姻登記部門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協議就會有效力;如果僅僅是單純的簽訂了離婚協議而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
離婚協議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合同~~在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下是有其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有顯失公平~~一方還悔,雙方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 法院可以就實際情況 修改、判決
凡是協議離婚的,都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的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也必須通過協商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協議將很難達成。夫妻從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到離婚協議書生效,其實這中間還有一個過程,一般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字了之后其實此時協議書只能算成立,而只有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那么協議書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這個時候起是有效的。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