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一個國家的法律是以憲法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不同的法律構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是最高法律。這是因為:
(1)憲法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的重大問題。如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基本國策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憲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礎,是“母法”,其他法律不得與它相抵觸;其次,憲法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根本行為準則。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因此,憲法也常常被稱為“根本法”、“國家法”。
憲法與法律有什么關系?
答;我把中國的法律體系比喻成一個家庭,老百姓比較好理解,即:憲法是父母親,法律是子女,法規是子孫之間的關系,為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社會主義中國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個根,這個本,任何法律的修改制定,都不能超過憲法的規定,如果超過憲法規定,這部法律是不合法的,我囯現在是法治國家,具體的說我們是依憲依法治國,所以,我稱為憲法是,一切法律的父母。
(二)每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以憲法的指向為目的修改,如:我們的土地法,明確規定國家土地資源所有制是,國有制和農村集體所有制,一切違背這兩項制度去立法,都是不付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所以,我們比喻,所有的法律應該是憲法的子女。
(三)政策法規是,各個地方政府,根據憲法和某部法律來制定的政策性規定,如;村規民約,是根據村委會自治法,村委會組織法,自我管理來制定的規定,所以,我們比喻這種村兩委規定與憲法的規定,就好象是子孫關系。
1)憲法高于一切法律、法規和其他一切規范性文件;(2)憲法高于一切組織和個人,全國范圍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行動準則,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具有最高效力,憲法具有根本性與最高性,具有廣泛性與概括性,具有適應性與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憲法是國家保護公民的根本大法。
法律根據大法,制定詳細規則和制裁等…
謂之執行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首先,憲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我國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都是依據憲法而制定的;其次,與其他法律相比,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最后,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于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 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于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制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并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只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準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家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準后,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于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意大利1861年統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于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 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制:①立法機構解釋制。有的國家由議會,有的國家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②司法機構解釋制。這一體制始于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取司法機構解釋制。③特設機構解釋制。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 。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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