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一、勞動法第20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勞動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非因正當理由,或者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正值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對于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崗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員,有什么樣的規定呢?
機構改革,原單位整合或者拆分、職能發生重大變動等,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于機構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又有精簡人員壓力,編外人員首當其沖。在此情形下,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編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在機構改革中,編外人員并非非得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基層,由于事多人少,編制又只減不增,編外人員的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對單位工作有益補充。編外人員可以從事單位的輔助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大大減輕了在編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必要時還可以站出來,為在職人員遮風擋雨)。因此,機構改革后,編外人員將有以下幾種前途命運:
1、因精簡需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上所說,因機構改革,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管個人是否情愿,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幾、二十年的合同人員,都不能幸免。在此情況下,編外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兩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只能是二選一);二是主動去社保部門,查看自己的社保賬戶,看就業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了“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如果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出現問題,應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社保部門查處。
2、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機構改革,單位仍需要使用編外人員,可以繼續工作。與之前不同的是,由于機構改革后,勞動人事管理日趨規范化,編外人員會統一由人社部門雇傭,由財政部門統一供養,分派到有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只有醫院等個別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差額單位,可以在人社部門的批準下,自行聘用編外人員。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麻煩,還會由人社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申請提前退休:滿足社保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恢復自由身份,自主就業,或者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實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的合同人員沒有什么差別,也只是一種就業方式而已,沒有什么特殊的。以前的編外人員,最起碼工作穩定,不愁下崗,也不愁發不出工資,有什么事還有個靠山。現在已經沒有這一說了,合同規定是什么就是什么,沒有額外的權力與保障。沒有轉正的機會,一些保密性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還嚴禁使用臨時人員,工資又低,飯碗也沒有保障,工作還辛苦,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優勢,并不被人們所看好。理智對待,統籌考慮,謹慎選擇,才是正道。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到退休年齡,沒有補償,繳納養老保險15年有退休金。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辭退十年以上員工,勞動法沒有特別的規定,能不能辭退以及能拿多少賠償要看辭退的原因。
1、公司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理由,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即平常說的2N。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是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則按照社平工資三倍計算且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最多支付12個月,即雙封頂原則)。
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13.6年,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1萬,且1萬沒有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那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14*1萬*2=28萬。
2、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情況(包括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了不能繼續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公司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平常說的N。
無過失性辭退情形下,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即所謂的+1。
另外,如果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以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和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否則也屬于違法,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公司合法辭退員工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這是一份固定工作的有效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一顆定心丸,解除了后顧之憂。可以安心上班了朋友,恭喜你了!
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享受正式工待遇。企業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需跟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解除,但法律規定的過失性辭退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2條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一般地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不會超過三次。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有以完成一定任務而訂立的合同。
一般我們遇到的是固定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字面意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論年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沒有截止日期的勞動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有以下情形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了之后直到退休都不用再和同一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了。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您在一個企業工作10年以上,最后一次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就不需要續簽合同了。
如果您之前已經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合同,這次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也不用再續簽了。
其實,續簽合同是一種保障,對于勞動者是有好處的,而且如果單位沒有及時通知您續簽合同,您仍在工作,合同過期之后工作期間應該支付您2倍工資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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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