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實施細則
事業單位管理實施細則
勸你還是死心算了吧,別再胡思亂了!無望,失望,就是你最終的結果!
為啥這樣說?為了讓題主更加清楚的理解這個問題,將把它拆解成三個部分內容,逐一為你解答。
一、事業單位崗位的分類與區別。
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有三種!
一種是工勤崗,另一種是專技崗,還有一種是管理崗!但它們都是事業編制!
工勤技能崗,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另外,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專業技術崗,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根據規定,專業技術崗分為13個等級,其中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
管理崗位,是指負擔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現在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職員崗位一般應該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者對比起來,工勤技能崗的要求相對較低,而管理崗和專業技術崗的要求也更為嚴格,其中管理崗對學歷要求更高,專業技術崗對專業和工作經驗要求更高,它們是各有側重與不同!二、工人身份不改變,題主不會有提拔任用的機會。
盡管題主現在在單位做的是管理工作,如果你的工人身份得不到改變,你是不可能有什么發展前途的。
你也只能是在本單位內部做做一般的管理工作,可以享受管理者的薪資待遇。
一旦你真的想要走副科級以上實質領導崗位,只會被直接pass掉,因為你的工人身份,限制了你的轉干和提拔!
因此題主要想有發展前途,首要就是改變工人的身份,只有這一步解決之后,才有可能進一步發展。
三、不要談什么前途發展了,只要你能夠在退休時不按工人身份來辦理,那就是很幸運的事情了。
還是請題主不要想得太多了!
憑著你工人的身份,還想在事業單位中有什么更好的發展。
實話告訴你吧!現在的事業單位改革,工勤人員將會首當其充轉為企業人員,失掉事業編制。事業單位的改革不是已經如火如荼的拉開了序幕嗎?
所以你現在應該考慮的不是有什么發展前途,應該是考慮如何改變自己工人的身份,否則,你的事業編制就有可能丟掉了。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你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幸運的保住了事業編制的身份,但是你在退休的時候,卻只能按照工人的身份辦理,這無疑將對你的退休金產生很大的影響。
至于這其中的差距到底有多大,你應該很清楚吧。難道題主臨近不惑之人,這點問題都沒有考慮清楚嗎?
別想太多什么不切實際的發展前途了,還是趕緊想想更實際的東西——通過考試先改變自己的工人身份,保住自己較好的退休金再說吧!不然呢,你還能怎么辦?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視職場】青云計劃獲獎者,優質職場創作者,一個有著20年職場生涯的老司機,專注分享職場知識,解決職場困惑,建構職場關系!
~~~分享職場知識,快樂職場人生,感謝你點、評、分、轉、收!
抱歉,不了解這方面的政策。
這是最新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規定包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事業單位事務管理
20XX年度,我校認真貫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按照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能夠及時按照要求進行變更登記。
2014年,我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相關活動,沒有涉及變更登記的事項,沒有違法違規等情況。
現在的職級并行指的是公務員職級并行,但有些地方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級并行也開始試點了!
公務員職級并行最早是從縣以下機關開始試點的,從2015年1月起執行,任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就可以晉升副科非領導工資待遇,任副科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就可以晉升正科非領導工資待遇,晉升副處和正處任職年限也都是15年,級別分別需要達到19級和17級,并且,晉升的最高層次就是正處級非領導工資待遇。
新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取消非領導職務,設置職級,主任科員設置四級,調研員設置四級,巡視員設置二級。每一個職級間的晉升也由任職年限和級別決定,并且,有年度考核優秀的話,還會縮短任職年限。
以上這些都是指公務員職級并行,其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級并行也在一些地方開始試點了。比如寧夏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職級并行政策規定,管理九級職員任職滿六年,且年度考核有一個優秀的,即可晉升管理八級非領導職級,管理八級任職滿六年,且年度考核有一個優秀的,可晉升管理七級非領導職級。管理七級以上崗位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職級并行。并且,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之間也是可以相互交流任職的,也給專業技術人員職級并行創造了條件。
總之,事業單位職級并行已經在有些地方開始試點了,請大家耐心等待,到全國事業單位推廣職級并行政策應該不會太遠了。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依據《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事業單位的性質是公辦國有的,以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領域,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事業單位:
- 公共教育: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
- 公共衛生:醫院、婦幼保健院、衛生院、血站、防疫站(疾控中心)
- 科研院所:如中國科學院、各級農業科學院等等
- 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
- 農機農技:農機站、農經站、農技站、獸醫站、林業站、水利站
- 水利防汛:水庫管理局/所
- 宣傳文化:廣播電臺、電視臺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群眾藝術館
- 行政輔助:研究中心、培訓中心、信息中心等
二、事業單位的分類
根據資金來源不同,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差額補貼和經費自理3大類。
根據社會功能不同,事業單位分為公益類、行政類、經營類3類,其中公益類細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回歸機關,經營類事業單位逐步轉企改制。
根據人員管理方式不同,事業單位分為參公、非參公2類,參公的在職干部按照公務員管理,非參公的在職干部按照崗位職稱管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并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范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條?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檢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并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事業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