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字后男方不去能離婚嗎
離婚協議簽字后男方不去能離婚嗎
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協議離婚這條路走不通,想離婚,只能起訴了。
謝邀。女方遇到了這情形是不可以自己去辦理協議離婚的。
一、離婚的方式,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就是題主所說的自愿離婚,
法律上稱為協議離婚,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滿足3個條件:
1、雙方要有結婚證。有結婚證才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屬于事實婚姻的,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而沒有結婚證,又不屬于同居關系的,屬于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關系,也就與離婚沒有關系了。
2、雙方本人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也就是說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必須當場辦理,不能讓他人代替。如果委托了律師或親戚朋友,本人還是要去的,律師也不能代替本人去的。
3、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必備的法律文書,離婚協議書中對于子女、財產、債務、離婚補償、離婚賠償等問題,要作出明確的約定,比如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承擔、探望權的行使,都要作出細致的約定,不要籠統的約定,否則,離婚后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二、如果男方同意協議離婚,甚至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就是不愿意去民政局辦理手續,女方該怎么辦?
遇到上述的情況,女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根據第一項,協議離婚是雙方本人必須親自到場的,一方不到場,是沒辦法辦理協議離婚的,不能領到離婚證的。所以,根據婚姻法規定,只能采取第二個離婚方式:起訴離婚。女方帶著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感情破裂證據,財產債務證據等,就可以去法院立案,然后法院排期、開庭、判決。
如果雙方協商過程中,簽訂了離婚協議書,最終沒有去協議離婚,雖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還沒生效,但是也能證明雙方的感情的確出現裂痕了,這個證據還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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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請。男方出軌的證據不多,有可能是女方當時猜疑心太重的結果,應該進一步確定。都兩個孩子了,沒必要因子虛烏有的事情分道揚鑣,能復合盡量復合,人無完人,哪有不犯錯誤的?如果要斷,且完全徹底,從描述中的情況看,只能去法院起訴。因數額太小,不會進入征信記錄的。
別聽樓上有的人瞎忽悠。對于離婚問題,可到民政辦理或到法院訴訟。如果是到民政協議離婚,必須是兩個人一起去辦理,他不去辦不成。如果是到法院訴訟離婚,你可單方起訴,不需經過對方同意。法院立案后會傳喚他出庭并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在法院確認先前的協議內容或達成新的協議,法院都會據此作出離婚調解書。如果他拒不出庭,法院會缺席審判。至于法院如何判決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但你們已簽字的離婚協議書是個對你極為有利的重要證據。雖然他和你協議并簽字,但他不去辦理我認為這說明他內心還不想離,還不想真正的放棄這個家。所以希望你慎重、認真的考慮一下再決定。
這種情形實際上就是在婚姻雙方家庭關系破裂,達成離婚協議之后又不履行,屬于單方面反悔的情形。其屬于不誠信行為但法律并沒有禁止,毀約一方是有權不執行的。
針對這種情況,黃星永律師認為,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途徑達到離婚的目的:
首先,一定要做好繼續與另外一半溝通的準備,并做好詳細的記錄。比如說那年那月在哪個地方又進行了協商。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可以請其在離婚協議上簽字見證。
其次,可以在反復溝通無果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離婚。起訴時,要特別注意收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說,感情破裂、另外一方對婚姻不忠以及曾經達成過離婚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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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去,另一方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當然也就不能領離婚證了。必須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中心,才能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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